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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503民初165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李书宾与邢台市桥西舒心套装门经销处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邢台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邢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书宾,邢台市桥西舒心套装门经销处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邢台市桥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503民初1651号原告:李书宾,男,1974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群众,初中文化,农民,现住邢台市邢台县。委托诉讼代理人:何美林,河北法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邢台市桥西舒心套装门经销处,住所地邢台市辰光装饰材料城A区*号。经营者:刘会军。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英,河北领航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李书宾与被告邢台市桥西舒心套装门经销处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日立案。原告李书宾于2017年7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邢台市桥西舒心套装门经销处的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书宾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书宾撤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计5元,由原告李书宾负担。审判员  张苗源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张为涛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