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503民初165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李书宾与邢台市桥西舒心套装门经销处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邢台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邢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书宾,邢台市桥西舒心套装门经销处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邢台市桥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503民初1651号原告:李书宾,男,1974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群众,初中文化,农民,现住邢台市邢台县。委托诉讼代理人:何美林,河北法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邢台市桥西舒心套装门经销处,住所地邢台市辰光装饰材料城A区*号。经营者:刘会军。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英,河北领航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李书宾与被告邢台市桥西舒心套装门经销处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日立案。原告李书宾于2017年7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邢台市桥西舒心套装门经销处的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书宾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书宾撤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计5元,由原告李书宾负担。审判员 张苗源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张为涛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