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1126刑初136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尹昌生、卢勇侵犯公民个人信息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故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故城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尹昌生,卢勇,刘宇俊,赖杨威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八条,第六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故城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冀1126刑初136号公诉机关河北省故城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尹昌生,男,1980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务农,户籍所在地:四川省资中县,捕前住四川省成都市双流区。因涉嫌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2017年2月17日被抓获,2017年2月20日被河北省衡水市看守所医院收押,于2017年2月23日被故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25日被故城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河北省故城县看守所。辩护人马林燕,河北金箭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卢勇,男,1988年6月15日出生,,汉族,本科文化,务农,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宁乡县,捕前住。因涉嫌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2017年3月8日被抓获,临时羁押于宁乡县看守所,于2017年3月12日被故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25日被故城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河北省故城县看守所。被告人刘宇俊,男,1993年9月6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个体,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常宁市,捕前住广州市番禹区。因涉嫌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2017年3月14日被抓获,临时羁押于广东省广州市番禹区看守所,于2017年3月18日被故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25日被故城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河北省故城县看守所。辩护人潘生,河北广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赖杨威,男,1984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个体,户籍所在地:广州市增城区,捕前住。因涉嫌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2017年3月16日被抓获,临时羁押于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看守所,于2017年3月19日被故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25日被故城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河北省故城县看守所。故城县人民检察院以故检公诉刑诉〔2017〕12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尹昌生、卢勇、刘宇俊、赖杨威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于2017年7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故城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申玉花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尹昌生及其辩护人马林燕、被告人卢勇、被告人刘宇俊及其辩护人潘生、被告人赖杨威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故城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8月份至2107年2月份期间,被告人尹昌生使用微信号×××与他人微信号买卖公民个人信息图片。其中包括:1、向微信号×××出售865条;2、向微信号×××购买234条;3、向微信号×××购买1090条;4、向微信号×××购买92条;5、向微信号×××购买9716条;6、向微信号×××出售902条。共计12899条,并以牟利为目的为他人在网上非法代办注册“滴滴”账号业务150余个。通过代办“滴滴”账号业务及买卖公民个人信息非法获利4万元。2016年11月份至2017年3月份期间,被告人卢勇使用微信号×××与他人微信号买卖公民个人信息图片。其中包括:1、向微信号×××购买964条;2、向微信号×××购买2795条;3、向微信号×××购买2039条。共计5798条,并以牟利为目的为他人在网上非法代办注册“滴滴”账号业务20余个。通过代办“滴滴”账号业务及买卖公民个人信息非法获利2万元。2016年8月份至2017年3月份期间,被告人刘宇俊使用微信号×××向他人微信号购买公民个人信息图片。其中包括:1、向×××购买431条;2、向微信号×××购买729条;3、向微信号×××购买67条;4、向微信号×××购买533条;5、向微信号×××购买653条;6、向微信号×××购买203条。在其存储的U盘中提取3186条。共计5802条,并以牟利为目的为他人在网上非法代办注册“滴滴”账号业务161个。通过代办“滴滴”账号业务及买卖公民个人信息非法获利4万元。2016年11月份至2017年3月份期间,被告人赖杨威使用微信号×××向他人微信号购买公民个人信息图片。其中包括:1、向微信号×××购买391条;2、向微信号×××购买970条;3、向微信号×××购买1272条;4、向微信号×××购买1085条;5、向微信号×××购买1437条。共计5155条,用于为他人在网上非法代办注册“滴滴”账号业务100余个。通过代办“滴滴”账号业务非法获利2万元。另查明,被告人尹昌生已将非法获利人民币四万元上缴至国库;被告人卢勇已将非法获利人民币二万元上缴至公安机关;被告人刘宇俊已将非法获利人民币四万元上缴至公安机关;被告人赖杨威已将非法获利人民币二万元上缴至公安机关。公诉机关对指控的上述事实,当庭提供了书证;证人杨某等人的证言;四被告人供述笔录等证据,据此认定被告人尹昌生、卢勇、刘宇俊、赖杨威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第一款之规定,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提请依法判处。被告人尹昌生、卢勇、刘宇俊、赖杨威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对指控的事实均无异议。辩护人马林燕的辩护意见为:1.我认为尹昌生有重大的立功表现,检举了胡某的犯罪事实,胡某已被抓捕归案,堵住了公民信息非法流向社会的源头,属于重大立功表现,依法减轻处罚;2.尹昌生认罪态度好,有悔罪表现,一贯表现良好,系初犯偶犯,主观恶性小,社会危害不大;3.通过当庭多名被告的陈述可以看出尹昌生向他人出售公民信息获利不足四万元,请法庭结合证据对他的犯罪数额认定;4.尹昌生的家属愿意协助退回赃款,以上是酌定情节,建议对尹昌生使用拘役。辩护人潘生的辩护意见为:被告人刘宇俊涉案的条数为5800余条,刚刚达到入罪标准的起步,系初犯无前科,案发后已全部退赃,并且有悔罪表现,以上表现说明刘宇俊犯罪情节轻微,请求对刘宇俊免予刑事处罚,或者量以拘役并使用缓刑。经本院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一致,且有公诉机关向法院提交并经庭审质证、认证的物证笔记本一本、苹果5s手机一部、vivo手机一部、黑色U盘一个、白色苹果5手机一部、白色苹果7手机一部;书证扣押决定书、清单及扣押物品照片,刘宇俊常住人口基本信息,尹昌生在逃人员登记信息表,赖杨威常住人口个人信息表,卢勇的户籍证明信,湖南省宁乡县看守所的证明,赖杨威、尹昌生的抓获经过,刘宇俊的羁押证明,卢勇使用的白色vivo手机提取记录,卢勇买卖公民信息明细,卢勇买卖公民个人信息明细,刘宇俊使用的白色苹果5手机及作案U盘提取记录,刘宇俊买卖公民信息明细,刘宇俊买卖公民信息记录,尹昌生使用的白色苹果5手机提取笔录,尹昌生买卖公民信息明细表,尹昌生买卖公民信息记录,赖杨威买卖公民信息明细表,赖杨威买卖公民信息记录,赖杨威购买公民信息明细,赖杨威微信提现记录,刘宇俊微信号截图、红包记录,卢勇微信提现明细,情况说明,胡某的逮捕措施及讯问笔录,情况说明(赖杨威、刘宇俊微信记录无法恢复),财付通提供的信息记录,数据光盘一张,关于对尹昌生、卢勇、刘宇俊、赖杨威涉案公民信息重复性核查报告,赖杨威苹果7手机的提取笔录,赖杨威的微信购买记录、截图,(2017)冀1126刑初18号杨某、王某的刑事判决书,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网络关系图,四被告人的到案经过,尹昌生帮助公安机关抓获胡某的情况说明,刘宇俊扣押决定书四万元,赖杨威扣押决定书二万元,卢勇退赃二万元的证明,卢勇的现实表现证明,卢勇父亲卢某的残疾人证及家庭情况说明,尹昌生四川省资中县归德镇家乡村委会的证明(是家中唯一的劳动力);证人杨某、王某的证言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尹昌生、卢勇、刘宇俊、赖杨威违反国家有关规定,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故城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尹昌生、卢勇、刘宇俊、赖杨威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退缴非法所得,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告人尹昌生主动向公安机关检举胡某的犯罪事实,且公安机关已对胡某执行逮捕措施,属一般立功,可依法从轻处罚。其辩护人主张被告人尹昌生系重大立功的辩护意见与法不合,不予支持。其主张被告人尹昌生认罪态度好、有悔罪表现、退缴赃款的辩护意见于法有据,予以支持。被告人刘宇俊的辩护人主张涉案条数刚达到入罪标准起步、系初犯、无前科、全部退赃、有悔罪表现的辩护意见于法有据,予以支持。辩护人的其他辩护意见于法无据,本院不予采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尹昌生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2月17日起至2017年9月16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缴纳)二、被告人卢勇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3月8日起至2017年9月7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缴纳)三、被告人刘宇俊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3月14日起至2017年9月13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缴纳)四、被告人赖杨威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3月16日起至2017年9月15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缴纳)五、追缴被告人尹昌生违法所得人民币四万元,上缴国库(已上缴)。追缴被告人卢勇违法所得人民币二万元,上缴国库;被告人刘宇俊违法所得人民币四万元,上缴国库;被告人赖杨威违法所得人民币二万元,上缴国库(被告人卢勇、刘宇俊、赖杨威退缴的违法所得已缴至公安机关,未随案移送)。六、作案工具苹果5s手机一部、vivo手机一部、黑色U盘一个、白色苹果5手机一部、白色苹果7手机一部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北省衡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审判员 王润起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孙晓月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