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109民初12308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12-20
案件名称
杭州南恒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郭炳海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杭州南恒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郭炳海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109民初12308号原告杭州南恒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959305816XF,住所地杭州市萧山区城厢街道美之园美林苑5-4号。法定代表人陈向超,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林辉强,浙江择大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高云翔,浙江择大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郭炳海,男,1956年7月16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萧山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杭州南恒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郭炳海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7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杭州南恒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对郭炳海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杭州南恒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对郭炳海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杭州南恒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予以免交。审判员 王丹丹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吴春媛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