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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405执405-2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10-19

案件名称

长沙某某钢管销售有限公司与湖南某某重工机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衡阳市珠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长沙某某钢管销售有限公司,湖南某某重工机械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南省衡阳市珠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0405执405-2号申请执行人长沙某某钢管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法定代表人杨某某,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湖南某某重工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衡阳市。法定代表人许某,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长沙某某钢管销售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湖南某某重工机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长沙某某钢管销售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湖南某某重工机械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17日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对本院(2015)珠民二初字第337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蒋才茂审 判 员  佘 钦代理审判员  王鎔臻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邓艳天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