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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202民初2990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原告杨芳诉被告王素华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芳,王素华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202民初2990号原告:杨芳,男,1962年4月8日出生,汉族,市民,住阜阳市颍州区。被告:王素华,女,1973年4月16日出生,汉族,住阜阳市颍泉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杨芳诉被告王素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7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芳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阚 琰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卜小慧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