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722民初2236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08-15
案件名称
徐光全与何桂萍、何庆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枞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枞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光全,何桂萍,何庆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枞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722民初2236号原告:徐光全,男,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枞阳县。委托诉讼代理人:胡虎才,枞阳县钱桥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何桂萍,女,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被告:何庆,男,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枞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徐光全与被告何桂萍、何庆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徐光全于2017年7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本院认为,撤回起诉是当事人对诉权的处分。本案中,徐光全的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光全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徐光全负担。审判员 周会娟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余江春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