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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赣1121执保177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11-01

案件名称

徐菡、李慧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饶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饶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菡,李慧,李凌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江西省上饶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赣1121执保177号申请执行人徐菡,女,1979年10月9日生,住江西省上饶市信州区。被执行人李慧,女,1985年10月3日生,住江西省上饶市上饶县。被执行人李凌,男,1982年6月14日出生,住江西省上饶市上饶县。本院于2016年8月12日作出(2016)赣1121民初2203号民事裁定书,查封了被执行人李慧、李凌共同所有的位于上饶县七六路××单元××室房产,建筑面积266.68平方米,房权证号:饶(县)房权证旭日街道办字第××号,现因该房产经双方协商自愿达成以物抵债过户需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对被执行人李慧、李凌原共同所有的位于上饶县七六路××单元××室房产,建筑面积266.68平方米,房权证号:饶(县)房权证旭日街道办字第××号的查封。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祝少波审判员  李沁泽审判员  施信科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王金剑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