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002民初3635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08-01
案件名称
王华山与佟武州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威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华山,佟武州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002民初3635号原告:王华山,男,汉族,1986年3月3日出生,住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被告:佟武州,男,汉族,1970年4月12日出生,住威海市环翠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华山与被告佟武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7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过程中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华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王华山负担。审判员 张雁飞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宋雨晴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