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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002民初3635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08-01

案件名称

王华山与佟武州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威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华山,佟武州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002民初3635号原告:王华山,男,汉族,1986年3月3日出生,住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被告:佟武州,男,汉族,1970年4月12日出生,住威海市环翠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华山与被告佟武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7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过程中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华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王华山负担。审判员  张雁飞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宋雨晴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