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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1102执59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孔令华、陈秀连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贺州市八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贺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孔令华,陈秀连,廖才辉,杨玲,严善贵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贺州市八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1102执591号申请执行人:孔令华,男,1960年5月11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八步区。被执行人:陈秀连,女,1952年4月6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八步区。被执行人:廖才辉,男,1956年9月4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八步区。被执行人:杨玲,女,1977年7月23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八步区。被执行人:严善贵,男,1979年12月7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八步区。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陈秀连等目前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孔令华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其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陈秀连等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孔令华可持本裁定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梁国栋代理审判员  何 祁代理审判员  唐万勇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李远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