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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116执473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胡某某、武汉市鑫鸿湖实业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胡某某,武汉市鑫鸿湖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116执473号申请执行人胡某某,男,1986年12月29日出生,汉族,武汉市黄陂区人,住武汉市黄陂区。被执行人武汉市鑫鸿湖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黄陂区滠口街刘店村刘店95号。申请执行人胡某某与被执行人武汉市鑫鸿湖实业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武汉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6)武仲裁字第000001076号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2月1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当日依法立案执行,确认执行标的10611.2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与申请执行人自愿达成执行和解,且被执行人按和解内容履行了义务,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武汉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6)武仲裁字第000001076号裁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丁发生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张 洋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