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929民初63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原告刘世旺、赵明荣与被告周伟云、李秀成、白河县海源大酒店生命权纠纷一案民事一审判决书
法院
白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白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白河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陕0929民初631号原告:刘世旺,男,汉族,1975年11月27日出生于陕西省白河县,现住白河县,系死者刘某某父亲。原告:赵明荣,女,汉族,1975年2月18日出生于陕西省白河县,现住白河县,系死者刘某某母亲。共同委托代理人:来军,陕西政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周伟云,女,汉族,1964年2月5日出生于陕西省白河县,现住白河县。被告:李秀成,男,汉族,1964年3月6日出生于陕西省白河县,现住白河县。共同委托代理人:刘礼琴,白河县法律援助中心法律工作者。被告:白河县海源大酒店,个人独资企业,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9290521371485,住白河县。法定代表人:曹庭海,系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刘烨,陕西宁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白河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610929016059752R,住白河县。法定代表人:何云龙,系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周宗斌,系该局副局长。委托代理人:汤国才,陕西腾浩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刘世旺、赵明荣与被告周伟云、李秀成、白河县海源大酒店、白河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生命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7年6月2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被告白河县海源大酒店法定代表人曹庭海、被告白河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法定代表人何云龙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其余当事人及其委托代理人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刘世旺、赵明荣诉称,2017年5月20日中午,原告赵明荣带领一岁八个月的幼子刘某某在白河县城关镇狮子山社区步行街游玩时,被告周伟云出于牟利目的多次热情邀约原告去她家经营的周伟云娱乐室打麻将;原告赵明荣因儿子年纪较小且将要午睡便再三谢绝。下午14时许被告周伟云为了凑足一桌打麻将人抽利,又邀原告去娱乐室打牌,并提出可以帮原告照看孩子。原告因平时与周伟云较熟,此前又几次被其邀请,此时碍于情面不好再继续拒绝,便将幼子刘某某交由被告照看,和另外三人开始在周伟云娱乐室打起麻将。下午14时23分许原告幼子在被告白河县海源大酒店侧墙外违建水池边看水池里的观赏鱼时,因水池栏杆空隙过大不慎掉入水池溺水。正在四处寻找刘某某的被告李秀成途经水池发现后,赶快将刘某某从水池中捞出交由儿子李世新紧急送往白河县医院进行抢救。但因刘某某溺水时间较长,未能挽救回幼小生命。不幸发生后,被告周伟云在医院急诊科病区曾多次向原告下跪请求原谅自己。但当原告夫妇将幼子遗体带到被告娱乐室要求被告夫妻承担相应责任时,被告周伟云却矢口否认自己曾主动提出帮忙照看孩子,并将所有责任都推卸到被告海源大酒店。原告认为本案被告周伟云违背承诺,未能尽到照顾他人未成年人的监护责任,被告海源大酒店在社区人行道旁违建的水池存在重大安全隐患,且疏于安全管理,被告白河县住建局明知有违建设施而未及时履行相应行政管理职责。上述被告人共同侵权行为造成了原告幼子的溺亡后果,依照《侵权责任法》有关规定,四被告人应当共同连带承担原告各项经济损失。现原告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四被告共同连带承担原告各项经济损失共计618899元。被告周伟云辩称,原告诉称被告周伟云叫原告赵明荣到被告经营的麻将馆打麻将属实,但被告没有承诺给原告照看孩子。事实经过是2017年5月20日上午11时许,原告赵明荣和她嫂子一同来到被告经营的麻将馆门前,因平时原告赵明荣经常不是在其他麻将馆打麻将,就是来被告麻将馆打麻将,彼此都很熟悉,所以被告见到原告赵明荣就打招呼让其打麻将,因当时只能凑一桌,原告赵明荣和她嫂子相互谦让,后原告赵明荣让其嫂子上了麻将桌,原告赵明荣就带孩子在被告麻将馆门前转着玩,下午2点左右,原告赵明荣又来到被告的麻将馆门前,此时正好来了一位打麻将的妇女,被告就让赵明荣和那个女的加上被告的儿子先凑一桌,被告再联系刘明侠,原告赵明荣就走进被告的麻将馆,首先选择了一个面朝步行街的麻将桌位置坐下,随即三人开始打起麻将,原告赵明荣打麻将之前被告没有承诺让原告赵明荣打麻将,孩子由被告照看,原告诉状诉称被告提出照看孩子不属实。综上所述,被告既不是孩子的法定监护人,双方也未约定原告在打麻将期间孩子由被告照看,被告更没有承诺让原告打麻将孩子由被告照看,原告诉请被告赔偿,无事实依据,请法院依法驳回原告对被告的诉讼请求。被告李秀成诉称,原告赵明荣到被告家打麻将时,被告当时不在家,原告赵明荣打麻将孩子是否约定由被告妻子周伟云照顾,被告并不知情,被告到麻将馆时见到原告赵明荣坐在被告家麻将馆打麻将。下午2点多被告在步行街口看交警查车时,看到原告赵明荣的儿子与原告赵明荣嫂子约10岁左右的儿子在步行街玩耍,被告将原告赵明荣的儿子抱回。大约下午三点半左右,被告只见到原告赵明荣嫂子的儿子一人在麻将馆门前玩耍,没有见到原告赵明荣的儿子,被告就到步行街去寻找,后在白河县海源酒店外的鱼池里找到原告赵明荣的儿子,被告当即抱起小孩通知原告,最终孩子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综上所述,原告在被告妻子经营的麻将馆打麻将,没有委托被告帮其照看孩子,孩子在原告打麻将期间溺水死亡,起诉被告赔偿无事实依据,请依法驳回原告诉讼请求。被告白河县海源大酒店辩称,被告白河县海源大酒店对原告之子刘某某的死亡无过错,两原告要求被告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无依据,请求依法驳回两原告的诉讼请求。两原告之子刘某某不幸身亡系原告赵明荣作为刘某某的法定监护人却未能履行监护职责,放任年仅1岁8个月的刘某某独自在街上游走所导致,被告对该损害后果的发生无过错。故两原告要求被告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无依据。被告所修建的白河县海源大酒店及其外墙的“观赏性鱼池”均系合法修建,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以下简称《规划许可证》)中的规划要求所修建,该《规划许可证》中的规划要求第一项、第二项明确载明:工程建设必须满足《狮子山生态小区详规》要求。所有建筑(构筑)物必须退让道路规划控制红线外2米,空余场地必须按既定方案绿化、美化处理。房屋整体风格与报城建局存档效果图一致,且经白河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验收合格,并依法取得了《房屋所有权证》,故两原告认为被告违法修建“观赏性鱼池”无依据,并以此要求被告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更是无依据。被告已经对“观赏性鱼池”采取了合理的防护措施:安装了防护网,正常情况下,该防护措施足以防止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掉入该“鱼池”中,被告已经在合理限度内履行了安全保障义务和合理的注意义务,根本不存在疏于安全管理之说。本案中,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刘某某之所以会不幸身亡,系因其独自在街上游走,在无监护人监护的情况下,年幼无知的刘某某从约20厘米高的缝隙“钻入”鱼池所导致。这种情况的发生,是被告不可能预知和防范的,也超出了正常人的认知水平。因为不会有任何一个监护人会因为打麻将而放任一个年仅1岁8个月的幼儿独自行走,也不会有任何一个监护人允许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从约20厘米高的缝隙“钻入”鱼池。显然,该情况的发生已经超出了被告履行安全保障的义务的合理限度。所以,被告对该损害的发生,具有法律上的非可责难性。故两原告要求被告因疏于安全管理而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显然无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八条的规定及《最高人民法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的规定,连带赔偿责任的承担以存在“共同侵权、共同故意或共同过失”为前提,而本案中,被告海源大酒店与被告周伟云、李秀成、白河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既不存在共同故意或共同过失侵权的情形,且被告也非直接侵权人,故两原告要求被告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无依据。综上所述,被告白河县海源大酒店对原告之子刘某某的死亡无过错,两原告要求被告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无依据,请求依法驳回两原告的诉讼请求。被告白河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辩称,原告之子刘某某死亡的后果与被告之间无因果关系,原告诉请被告承担赔偿责任,无任何法律依据。且原告的孩子溺水死亡,是给鱼池灌水的主体非被告白河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被告的行政职责也不包括对水资源的管理和监督。被告依法履行了行政管理及监督职责,原告主张被告承担责任,无任何事实依据。被告白河县海源大酒店在社区人行道旁修建鱼池没有规划许可,故被告于2014年3月31日向其送达了书面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责令其立即停止建设鱼池的违建行为,并要求该酒店拆除违章建筑。现状鱼池是被告白河县海源大酒店在修建绿化设施时擅自建设的。故原告起诉被告未履行行政职责,严重背离事实。综上所述,请依法驳回原告对被告的诉讼请求。原告刘世旺、赵明荣向法庭提交了以下证据:1、身份证复印件、结婚证、刘某某的户籍证明。2、原告刘世旺的任命书、陕西少华营业执照、原告夫妻租住的信息,载明原告夫妻在城关镇狮子山居住已经2年多。拟证明原告在城镇居住满1年以上,原告刘世旺的收入为经商收入。3、刘某某的死亡证明。拟证明刘某某死亡的时间及原因。4、公安机关询问笔录。第一份赵明荣在城关派出所的询问笔录,拟证明被告周伟云多次邀请原告打麻将,且提出照看小孩。第二份李秀成在城关派出所的询问笔录。拟证明李秀成承认周伟云照看孩子。第三份李世新在城关派出所的询问笔录,陈述了主动邀请原告赵明荣打麻将。第四份祁万兰在城关派出所的询问笔录,拟证明周伟云说了给赵明荣照看小孩,公安机关询问祁万兰打麻将的时候周伟云说了没有照看小孩,祁万兰说老板娘说了。周伟云为了麻将馆生意,会经常主动要求照看小孩。第五份曹庭海在公安机关询问笔录,说明水池是违章的建筑。5、4张海源酒店水池的照片。第一张是水池出事前的照片,第二张照片是出事后加盖木板的证据;第三张是海源酒店左手边的监控视频;说明水池改变前存在安全隐患。6、监控的视频内容。监控中显示周伟云夫妇多次去看小孩,把小孩从路口抱回去。医院的监控视频可以看到周伟云的情绪起伏比较大,比较激动。7、证人屈桂芋、黄玉安、赵倩文、祁万兰的证言。证明被告周伟云在医院用手打的自己的头,拉刘世旺的手打自己的头,以及拉着赵明荣手打自己说“你打死我吧”。被告周伟云提交了以下证据:1、周伟云经营的棋牌室营业执照,拟证明周伟云在狮子山开的麻将馆是经过相关部门行政许可,合法经营。2、陈胜英在公安机关的询问笔录,证明其并未听到周伟云承诺帮赵明荣带小孩。被告白河县海源大酒店提交了以下证据:1、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2、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房屋产权所有证;拟证明鱼池是合法建筑,并非违法附属设施。3、《华商报安康讯》报道一篇。拟证明被告已经尽到了安全管理义务,该报道对防护网与水池均进行了记载。被告白河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提交了以下证据:1、白河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载明住建局要求曹庭海于2014年12月31日前对违法建设的鱼池解决相关问题。2、白河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法律文书回执,送达回证的回执有曹庭海签收文件的签字。拟证明住建局尽到了监督义务。3、现场照片,即2017年6月15日海源酒店拍摄的鱼池、绿化带外景。本院现场勘查笔录,证明事故现场的基本情况。上列证据经庭审质证,除对周伟云是否承诺帮赵明荣带小孩的情节,因双方证据明显对立,本院无法合理排除,不予采信外,其他证据均予以采信。审理查明案件事实如下,2017年5月20日中午,原告赵明荣带其子刘某某(2015年8月16日出生)与其嫂子祁万兰在白河县城关镇狮子山社区步行街游玩,经过被告周伟云开设的娱乐室门前,周伟云邀约原告及祁万兰进娱乐室打麻将,原告赵明荣因儿子要午睡便未参与,祁万兰进入周伟云麻将室打麻将,下午2时许原告赵明荣带着刘某某又到周伟云麻将室前游玩,周伟云再次邀约赵明荣进娱乐室打麻将,赵明荣便进去娱乐室开始打麻将,打麻将期间刘某某多次从娱乐室进出至步行街游玩,此间周伟云的丈夫李秀成和祁万兰的儿子将刘某某从外面抱进娱乐室,刘某某在无人看管的情况下独自到被告白河县海源大酒店侧墙外的水池中观赏小鱼不慎跌进鱼池,经白河县新城医院、白河县人民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监控视频显示约下午3时27分李秀成在外寻找刘某某,并从白河县海源大酒店鱼池中将刘某某拉起来。白河县人民医院监控视频显示被告周伟云在刘某某的抢救过程中其情绪起伏波动较大。原告刘世旺及刘某某户籍登记地是白河县中厂镇同心村七组,原告刘世旺、赵明荣实际居住地是白河县城关镇狮子山社区且达两年以上。原告刘世旺是陕西少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白河分公司的负责人。原告赵明荣在刘某某出生后至发生事故前曾多次在被告周伟云娱乐室和他处打过麻将。被告周伟云的娱乐室是2017年5月14日经白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批准开设,属家庭经营性质。被告白河县海源大酒店房屋主体于2010年完工。2012年3月22日由曹庭海个人投资,经白河县工商行政管理局批准成立海源大酒店。2014年3月被告海源大酒店在其房屋侧面人行通道处违章建设蓄水池。被告白河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于2014年3月31日责令其停止违建行为,停建后海源大酒店自行在房屋侧面建绿化带和水池。该水池宽98cm,长254cm,深115cm,水池上方有防护网遮盖,防护网的下沿与水池的上沿间隔21cm。本案争议的焦点是:一、刘某某的死亡赔偿金是以城镇居民标准计算还是农村居民标准计算。二、在赵明荣打麻将期间刘某某的监护权是否转移到周伟云名下。三、本案各方当事人对刘某某的死亡是否承担赔偿责任。关于焦点一,本院认为,原告刘世旺、赵明荣在白河县城关镇狮子山社区居住达两年以上,且其经济收入、生活来源并非来自中厂镇同心村,对刘某某的死亡赔偿金应当以城镇居民标准计算。总额为597715元,包括死亡赔偿金568800元(陕西省上一年度人均可支配收入28440元/年×20年)、丧葬费28448元(陕西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56896元/年÷2)、误工费467元(陕西省在岗职工日平均工资158.8元/天×3天)。关于焦点二,本院认为,赵明荣在打麻将期间无论被告周伟云是否承诺为其带小孩,对于刘某某的监护权并不转移至周伟云名下,监护责任的转移须符合法定的条件和程序,并履行相应的手续方可完成,周伟云只是临时代其照看,对刘某某的监护义务仍应由赵明荣承担。关于焦点三,本院认为,刘某某的意外溺水死亡虽属难以预见的事故造成,但本案中除白河县住建局外其他相关责任方均有不同程度的过失,正因为多方的过失共同造成刘某某死亡的结果,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首先原告赵明荣在孩子只有1岁8个月正是到处跑到处抓的年龄其应当专心照顾刘某某的安全,其明知周伟云夫妇要经营娱乐室不可能专心致志照顾刘某某,其将刘某某的安全粗心地交由周伟云夫妇照看,且狮子山步行街人口流动量大,有台阶、有车辆、有花木,这些对小孩的安全具有较大隐患,赵明荣本身具有疏忽大意、管理不周的过失,应当对刘某某的死亡承担主要责任。其次被告周伟云、李秀成夫妇从事麻将娱乐室,明知赵明荣带有小孩不适宜打麻将而为了增加娱乐室的经营收入周伟云多次邀约赵明荣进娱乐室打麻将,无论周伟云是否向赵明荣承诺“娃子我给你引”,此时对刘某某的安全其应当负有一定的协助义务,且在赵明荣打麻将过程中也实际履行了一定的协助义务,但因刘某某活泼好动,稍不留意即跑出娱乐室外自行活动,正是周伟云夫妇疏忽期间刘某某跑至白河县海源大酒店侧墙外的鱼池边玩耍致溺水身亡,应当承担25%的赔偿责任,即149429元。第三,被告白河县海源大酒店在其房屋侧墙外建设绿化带是行政机关鼓励的行为,无需经城建管理机关批准,但其建蓄水池时经白河县住建局责令停建后,在建花坛时临大门方向顶端私建鱼池,该鱼池虽有防护网遮盖,但并未有效防止未成年人进入,致刘某某从鱼池上沿和防护网下沿之间的缝隙钻进水池溺水身亡,其应承担20%的赔偿责任,即119543元。第四,被告白河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在被告白河县海源大酒店违章建设蓄水池时进行了有效阻止,依法履行了行政管理职责。白河县城关镇狮子山社区已建好的房屋周围,有条件的地方均建有绿化花坛,符合创建绿色、文明县城的要求,符合城市规划。此后被告白河县海源大酒店建设并不需要行政机关批准的花坛,住建局对该行为不具有行政管理的责任和义务,因此在本案中对刘某某的死亡不承担赔偿责任。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第十二条、第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三款、第二十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周伟云、李秀成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共同赔偿原告刘世旺、赵明荣因刘某某死亡的死亡赔偿金等损失149429元。二、被告白河县海源大酒店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赔偿原告刘世旺、赵明荣因刘某某死亡的死亡赔偿金等损失119543元。三、驳回原告刘世旺、赵明荣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确定的期限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9980元,由周伟云、李秀成负担2500元,白河县海源大酒店负担2000元,原告刘世旺、赵明荣负担548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康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李昌顺审 判 员 金立成人民陪审员 黄良祥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万传丽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