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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2401民初4164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游德志与王志刚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延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游德志,王志刚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2401民初4164号原告:游德志,男,汉族,现住延吉市。被告:王志刚,男,汉族,现住延吉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游德志与被告王志刚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游德志于2016年7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游德志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游德志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游德志负担。审判员  邱艳红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王彩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