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2401民初4164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游德志与王志刚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延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游德志,王志刚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2401民初4164号原告:游德志,男,汉族,现住延吉市。被告:王志刚,男,汉族,现住延吉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游德志与被告王志刚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游德志于2016年7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游德志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游德志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游德志负担。审判员 邱艳红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王彩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