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226民初2358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08-09
案件名称
侯新成、兰杰与张怀标、阜阳市三泰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颍上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颍上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侯新成,兰杰,张怀标,阜阳市三泰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颍上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226民初2358号原告:侯新成,男,汉族,1969年1月29日出生,住安徽省颍上县,原告:兰杰,男,汉族,1961年5月1日出生,住安徽省颍上县,二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韩光存,安徽慧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怀标,男,汉族,1976年9月1日出生,住安徽省颍上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沈剑,安徽法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阜阳市三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颍州南路84号。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怀标,男,汉族,1976年9月1日出生,住安徽省颍上县,本院在审理原告侯新成、兰杰诉被告张怀标、阜阳市三泰工程有限公司为建设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侯新成、兰杰于2017年7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诉讼权利。原告侯新成、兰杰撤回起诉不违背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侯新成、兰杰撤回起诉。案件的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侯新成、兰杰负担。审判员 陈 瑾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刘翔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