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2403民初2567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08-14
案件名称
敦化市旭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徐延军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敦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敦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敦化市旭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徐延军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敦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2403民初2567号原告:敦化市旭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敦化市团结路。法定代表人:高永峰,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徐艳波,吉林衡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徐延军,住敦化市,其他自然信息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敦化市旭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徐延军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0日立案。敦化市旭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敦化市旭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敦化市旭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敦化市旭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宫英东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王 月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