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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425民初3096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08-01

案件名称

王明珠与郭超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虞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虞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明珠,郭超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虞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425民初3096号原告王明珠,男,1949年6月11日出生,汉族,务农,住河南省商丘市虞城县。被告郭超,男,1977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永城市。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明珠与被告郭超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明珠于2017年7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郭超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王明珠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明珠撤回对被告郭超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明珠负担。审判员  祁中伟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李慧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