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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0204民初157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10-23

案件名称

柳州市广恒机电设备经营部与柳州市桂达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柳州市柳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柳州市广恒机电设备经营部,柳州市桂达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柳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桂0204民初157号原告:柳州市广恒机电设备经营部。经营者:陈煜,系该个体工商户负责人。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莹莹。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振土,广西甲天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柳州市桂达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梁成英。本院于2017年1月6日受理原告柳州市广恒机电设备经营部与被告柳州市桂达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柳州市广恒机电设备经营部于2017年7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和民事权利,现原告柳州市广恒机电设备经营部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柳州市广恒机电设备经营部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元(原告已预交),因撤诉结案减半收取元,由原告柳州市广恒机电设备经营部自行负担。审 判 长  李 超人民陪审员  韦晓英人民陪审员  胡忠玉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杨雪莹附适用法律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