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103民初第2119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10-09
案件名称
钮腾蛟与赵书亮、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漯河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漯河市郾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漯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钮腾蛟,赵书亮,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漯河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河南省漯河市郾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103民初第2119号原告:钮腾蛟,男,汉族,1990年7月8日生,住河南省漯河市郾城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世显,漯河市郾城区沙北街道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赵书亮,男,汉族,1968年6月26日生,住河南省舞阳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陶聚良。被告: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漯河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漯河市源汇区大学路168号4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100326878681H(1-1)。负责人谢红光,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万红娜,该公司员工。本院受理的原告钮腾蛟诉被告赵书亮、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漯河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因原告方诉请的事实理由不清楚导致案件无法继续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钮腾蛟的起诉。本案诉讼费740元,予以退回。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何 娜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赵亚男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