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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983民初2686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08-09

案件名称

罗某某与朱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

高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某某,朱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西省高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7)赣0983民初2686号原告:罗某某,男,汉族,高安市人,住高安市。被告:朱某某,男,汉族,高安市人,住高安市。被告:罗某某,女,汉族,高安市人,住高安市。原告罗某某诉被告朱某某、罗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罗某某,被告朱某某、罗某某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立即偿付所欠原告债务本金75万元及利息7.5万元(此利息是2016年1月1日至2017年7月11日的利息,2017年7月11日之后至本案完毕止按年息6.66%计算);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被告于2010年1月1日以资金周转为由向原告借款90万元,在之后几年期间,被告陆续归还15万元。后经双方协商,于2016年1月1日,补写借条(借款期限为2016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共借款本金75万元,被告承诺短期内偿还。借条到期后我方要求偿还,被告以资金紧张为由暂时无法立即偿还。被告从此开始使用追紧不还,不接电话躲避方式逃避债务,以达到占为己有的目的。由上诉事实可见,被告借钱不还,被告朱某某应与被告罗某某一起承担偿还义务。为维护我方合法权益,为此特向法院提出诉讼,请依法裁判。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请求人民法院确认:一、被告朱某某、罗某某欠原告的借款共计本金75万元,同意在调解书送达之日归还诉讼费用1万元,2017年8月30日归还本金1万元,2017年12月30日归还本金4万元。2018年12月30日之前归还本金10万元(10万元本金按季度归还,每季度末归还2.5万元),2019年12月30日之前归还本金15万元(15万元本金按季度归还,每季度末归还3.75万元),2020年12月30日之前归还本金20万元(20万元本金按季度归还,每季度末归还5万元),2021年12月30日之前归还本金25万元(25万元本金按季度归还,每季度末归还6.25万元)。二、被告朱某某、罗某某欠原告的所有利息按照年利率6.7%(从2016年1月1日算至2021年12月30日)在2022年12月30日之前归还清。三、如果被告朱某某、罗某某没有按照以上协议归还欠款,自被告朱某某、罗某某违约之日起,原告可以就剩余欠款向法院申请执行。案件受理费12050元,减半收取6025元,财产保全费4645元,共计10670元,原告罗某某自愿承担。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当事人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判员 陈 蔚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武佳露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