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苏0602民初1866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茅亚娟与南通巨凯商务咨询有限公司、田龙彬等委托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茅亚娟,南通巨凯商务咨询有限公司,田龙彬,张开银

案由

委托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602民初1866号原告:茅亚娟,女,1981年11月11日,汉族,住江苏省南通市开发区。被告:南通巨凯商务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南通市崇川区工农路26号文峰大厦1幢12室。法定代表人:田龙彬。被告:田龙彬,男,1990年9月21日,汉族,住河南省平顶山市卫东区。被告:张开银,男,1983年8月21日,汉族,住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茅亚娟与被告南通巨凯商务咨询有限公司、田龙彬、张开银委托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茅亚娟于2017年7月28日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茅亚娟的撤诉申请与法不悖,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茅亚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由原告茅亚娟负担。审 判 长  吴陈根代理审判员  丁睿智人民陪审员  周 英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瞿钰坤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