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430民初4554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12-25
案件名称
赵某与刘某、张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敖汉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某,刘某,张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敖汉旗人民法院p t ” > 民 事 判 决 书(2017)内0430民初4554号原告:赵某,男,1954年4月22日出生,身份号码×××,汉族,农民。被告:刘某,男,1989年1月1日出生,身份号码×××,汉族,农民。被告:张某,女,1989年10月3日出生,身份号码×××,汉族,农民。原告赵某诉被告刘某、张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赵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刘某、张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赵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二被告立即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6.5万元,同时给付利息3000元,合计本息6.8万元。事实与理由:二被告系夫妻关系。二被告于2017年3月22日向原告借款6.5万元,并为原告中出具借据2枚,约定月利率20‰,未约定偿还时间。此款经原告索要,二被告未能偿还。故向法院提起诉讼。被告刘某未到庭,亦无答辩意见。被告张某未到庭,亦无答辩意见。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被告刘某、张某系夫妻关系。二被告曾向原告借款,2017年3月22日,被告刘某为原告出具一枚金额为5万元的借据,约定月利率为20‰,未约定偿还时间。出具上述欠款凭证后,二被告未偿还上述借款本息。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放弃在本案中向二被告主张2017年3月22日签有被告刘某名字的欠据上的欠款1.5万元。上述事实,有原告的陈述及原告提交的欠据、借据等证据予以证明。本院认为,被告刘某、张某向原告借款5万的事实有其为原告出具的借据为证,能够认定,二被告作为借款人应及时偿还借款本息。原告要求二被告给付利息数额3000元未超过实际发生利息金额,故原告要求二被告偿还借款本金5万元,并给付利息300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原告在本案中放弃对另外一枚欠据上的欠款1.5万元的请求权是对自己权利的处分且未加重二被告责任,本院予以确认。被告刘某、张某非因法定事由既不答辩又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答辩权和质证权,不影响本案的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刘某、张某于判决生效后立即给付欠原告赵某借款本金5万元,并支付利息3000元,合计5.3万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500元,减半收取750元,二被告负担570元,原告负担180元;财产保全费700元,由原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韩志楠二0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刘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