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鲁0782执1625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曲福先、王春祥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诸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曲福先,王春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诸城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782执1625号申请执行人:曲福先,男,1965年10月18日生,汉族,住诸城市。被执行人:王春祥,男,1965年1月28日生,汉族,住诸城市。关于申请执行人曲福先与被执行人王春祥其他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在执行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报告财产令,但被执行人未向本院报告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提供财产线索,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已通过网络执行查控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车辆、有价证券进行了查询,亦未查到可供执行的财产,现因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人履行债务的义务。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于跃东二〇一七年五月××日执行员  陈金友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