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222民初2332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谷开顺、韦国飞与芜湖天泰建设有限公司、苏小坤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繁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繁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谷开顺,韦国飞,芜湖天泰建设有限公司,苏小坤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繁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222民初2332号原告:谷开顺,男,1966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繁昌县。原告:韦国飞,男,1970年6月2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繁昌县。被告:芜湖天泰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芜湖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221568954368H。法定代表人:张天林,该公司总经理。被告:苏小坤,男,1979年11月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芜湖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谷开顺、韦国飞与被告芜湖天泰建设有限公司、苏小坤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谷开顺、��国飞以原、被告现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7年7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谷开顺、韦国飞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谷开顺、韦国飞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15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谷开顺、韦国飞负担。审判员 贺雁飞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钱广娣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