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青2801民初73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09-21
案件名称
朱义平与刘德刚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格尔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格尔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义平,刘德刚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青海省格尔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青2801民初731号原告:朱义平,女,汉族,1976年10月29日生,山东省微山县人,青海盐湖集团公司化工公司职工,现住格尔木市石化基地南区三号楼4单元102室,身份证号×××。被告:刘德刚,男,汉族,1977年2月13日生,青海盐湖集团公司发展公司职工,现住格尔木市盐湖一小区63栋5单元1楼东,身份证号×××。原告朱义平诉被告刘德刚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1日立案。原告朱义平于2017年7月28日申请撤回对被告刘德刚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应允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义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3元,减半收取31.5元,由原告朱义平承担(已交纳)。审判员 韩春英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刘凯鑫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