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282执196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08-11
案件名称
陈孟林、慈溪圣天龙置业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孟林,慈溪圣天龙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282执1967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陈孟林,男,1968年7月25日出生,汉族,住慈溪市。被执行人:慈溪圣天龙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慈溪市古塘街道明州路2-100号,组织机构代码:91330282567033620Q。法定代表人:陈志连。本院在执行(2017)浙0282民初2268号陈孟林与慈溪圣天龙置业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应支付申请执行人6205500元及相应利息,另应向本院缴纳本案诉讼费27619元,执行费58427.5元。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慈溪圣天龙置业有限公司名下位于慈溪市古塘街道的土地,因无法取得处置权而无法处置,且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采取限制其消费的措施,现查明被执行人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故本案暂无继续执行的必要,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何旭强审 判 员 莫建江审 判 员 寿森坤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代)书记员 施淑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