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104民初5786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09-20
案件名称
张远方与成都伊势丹百货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远方,成都伊势丹百货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04民初5786号原告:张远方,男,1992年6月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宿州市。被告:成都伊势丹百货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法定代表人:横山淳(YOKOYAMAJUN)。原告张远方与被告成都伊势丹百货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7日立案。原告张远方于2017年7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远方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远方撤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张远方负担。审判员 龚晓明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杨慧敏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