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2201执577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于晓华与李媛芳民事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乌兰浩特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兰浩特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于晓华,李媛芳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乌兰浩特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内2201执577号申请执行人于晓华,女,1975年5月28日出生,蒙古族,住所地乌兰浩特市。被执行人李媛芳,女,1976年3月3日出生,汉族,住所地乌兰浩特市。本院在执行于晓华与李媛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已冻结被执行人李媛芳工资分期执行,经查询被执行人李媛芳贵存款、房产、车辆,无财产可供执行,被执行人李媛芳贵暂无履行能力。现申请执行人于晓华未受偿金额为149140.00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范煜审判员 苏 日审判员 王媛媛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赵青山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