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425执保492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董霞、陈荭剑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齐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齐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董霞,陈荭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二条
全文
山东���齐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425执保492号申请人:董霞,女,汉族,住山东省齐河县。被执行人:陈荭剑,女,汉族,住齐河县。申请人董霞与被执行人陈荭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据本院作出的(2017)鲁1425民初2722号民事裁定书,冻结被执行人陈荭剑在中国农业银行的工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陈荭剑在中国农业银行的工资10000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冻结期间不得支付、变更工资账户等。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审判员 颜静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XX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