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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191执646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08-07

案件名称

合肥经济技术开发区华元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林丽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合肥经济技术开发区华元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林丽,林松磊,黄林,安徽起步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0191执646号之二申请执行人:合肥经济技术开发区华元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法定代表人:张保华,董事长。被执行人:林丽,女,1956年6月2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被执行人:林松磊,男,1981年5月2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被执行人:黄林,男,1981年3月1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被执行人:安徽起步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法定代表人:林松磊。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本案在审理阶段依据(2015)合高新民二初字第01096号民事裁定书保全查封被执行人林松磊名下位于合肥市××光明世家××室(房产证号:合蜀××号)房产、黄林名下位于合肥市××世纪家园××室(房产证号:××号)房产以及别克君越小型汽车一辆(车牌号:皖A×××××),后本院依据(2016)皖0191执646号执行裁定书,查封被执行人黄林名下位于蜀山区信旺·华府骏苑××幢××室(房产证号:合蜀××号)、安徽起步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名下位于蜀山区××大厦××、1-2303(产权证号:合产××号、合产××号)房产。现案件双方当事人自行达成和解协议并按站和解协议履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结案,并申请解除对被执行人名下房产、车辆的查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林松磊、黄林及安徽起步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名下的车辆、房产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唐 峻审 判 员 尹 刚人民陪审员 杨 丽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王俊珂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