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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802民初2366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08-24

案件名称

原告承德品创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诉被告承德高新区挚诚口腔诊所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承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承德品创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承德高新区挚诚口腔诊所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

全文

河北省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冀0802民初2366号原告承德品创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品创文化公司),住所地承德市高新区滦阳御园小区6号楼204铺1号。法定代理人范新梅,职务经理。委托代理人戎家兴,河北蓝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承德高新区挚诚口腔诊所(以下简称挚诚口腔诊所),住所地河北承德市高新区天都嘉城小区**号底商。法定代表人李艳燕,职务店长。原告品创文化公司与被告挚诚口腔诊所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品创文化公司法定代表人范新梅及委托代理人戎家兴、被告挚诚口腔诊所法定代表人李艳燕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6年11月17日,原告与被告签订品创合[2016]010号合同约定,承德市凤凰御都、凤凰御苑小区电梯内框架广告位处,由原告设立广告位,时间为:2016年10月27日至2017年3月27日,金额为5000.00元,如被告违约,违约金为每日1000.00元。当日双方又订立品创合[2016]009号合同约定:被告指定原告在承德阳光四季城小区设立广告位,时间为2016年10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金额为6000.00元,如被告违约,违约金为每日1000.00元。原告依约履行,但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拒绝付款,故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原告11000.00元及违约金2000.00元。被告辩称,2016年11月份,双方续订了合同,因第一次合作时被告就小广告问题提出过异议,所以在续订合同之前双方就约定原告要清理小广告,售后服务都归原告管理。完工之后我说原告提供安装及清理小广告的照片,我再汇款,但原告一直没有将广告位的小广告清理干净,也没有提供照片。而且原告说小广告他们也无法避免、无法清理干净,让我们口腔诊所的医生跟着一起清理。我说小广告清理干净才能谈合作问题。后来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广告费,被告没有给。我方跟原告商量既然贴了一部分就给付一部分钱,原告说给8000.00元,然后原告就走了。后来原告又跟我打电话,我方觉得8000.00元有点多,就没有给。再后来原告会计来取钱,我说我们之间没有达成协议,就没有给。被告认为,原告没有完全履行合同义务,其主张的金额过高,不予认可。原告为支持其诉讼请求,向本院提交如下证据:1、广告位合作协议书2份,证明双方约定广告费用合计为11000.00元,其中含质保金1000.00元。根据合同第六条规定,如大面粘贴小广告甲方(原告)负责清理,如未清理费用从质保金中扣除。若被告未按时足额支付费用,应承担每天1000.00元的违约金,本案中原告只主张2000.00元。2、原告委托第三方安装广告位协议书一份。3、第三方经原告验收之后给原告出具的收条以及微信转账凭证一份。4、广告位粘贴照片一份。证据2、3、4证实原告已经履行了合同。被告质证认为,1号证据无异议,2号证据有异议,被告第一次见到该协议,且原告并未将广告全部安装完毕。3号证据均不认可,我们争执的原因就是因为广告位张贴了小广告,原告如果清理干净就应该通知被告。对4号证据不认可,该证据不代表全部广告位的情况。被告为支持其诉讼主张,向本院提交如下证据:1、证明2份。2、照片7张。证据1、2证实广告位被张贴小广告的事实。原告质证认为,1号证据不认可,不能达到被告的证明目的,小广告张贴在上面看不清联系方式与事实不符,且该证据属于证人证言,没有证人身份证复印件,证人也没有出庭,无法核实真实性。此外证言也没有说清楚广告被覆盖的时间。原、被告的合同期限在2017年3月就终止了。2号证据照片看不出拍摄时间,被告应举证照片是在合同履行期间内拍摄的,且广告位是209个,被告提交的证据不能证实我们没有履行了合同。经庭审质证,本院对原、被告提交的证据作如下认定,原告提交的证据的真实性本院均予以采信。被告提交的证据1不符合证据的形式要件,本院不予采信,证据2的真实性予以采信。经审理查明,2016年11月17日,原告品创文化公司与被告挚诚口腔诊所签订两份《电梯轿厢框架广告位合作协议书》,其中合同编号为品创合[2016]009号协议书约定,原告为被告在承德市阳光四季城小区(春林苑、海棠苑、梧桐苑、银杏苑、桃李苑)的电梯轿厢内(左侧/右侧)一侧框架广告位设立被告的广告,合同期间自2016年10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合同金额为6000.00元;合同编号为品创合[2016]010号协议书约定,原告为被告在承德市凤凰御都、凤凰御苑小区的电梯轿厢内(左侧/右侧)一侧框架广告位设立被告的广告,合同期间自2016年10月27日至2017年3月27日,合同金额为5000.00元。双方共同约定上述合同的质保金为1000.00元,如广告画面粘贴小广告,由原告负责清理,三天之内如未清理,费用从质保金中扣除;原告为被告提供一次免费安装。上述合同在履行过程中,被告公司发布的广告版面被粘贴了其他小广告,遮挡了被告广告中的部分内容,但原告未能按约定及时清理小广告。被告因小广告问题至今未支付原告广告费用。本院认为,原、被告签订的广告位合作协议书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对双方具有约束力,双方均应按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本案中,被告张贴的广告版面被其他小广告粘贴覆盖,遮挡了部分广告内容,影响了广告的宣传效果,原告作为清理小广告的义务方,其未完全履行清理小广告的义务,对此应当向原告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根据合同约定,应扣除质保金1000.00元,并酌定原告应对被告的损失承担3000.00元的赔偿责任。关于原告主张的被告迟延支付广告费,应支付2000.00元违约金的诉讼请求,因原、被告双方约定广告安装由原告负责,但原、被告双方未对广告安装完毕的时间进行确认,而合同中亦未明确约定广告费的支付时间,且存在未及时清理小广告的问题,故被告未支付广告费的行为不构成违约,原告的该项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综上,被告应向原告支付广告费7000.00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承德高新区挚诚口腔诊所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承德品创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广告费7000.00元。二、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24.00元,由原告负担40.00元,被告负担84.00元。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对于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程序中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徐晗& # xB;人民陪审员 高宗生人民陪审员 陈   桂   芹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孙      晋附页《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程序中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计算之后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包括迟延履行期间的一般债务利息和加倍部分债务利息。迟延履行期间的一般债务利息,根据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方法计算;生效法律文书未确定给付该利息的,不予计算。加倍部分债务利息的计算方法为: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债务人尚未清偿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除一般债务利息之外的金钱债务×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迟延履行期间。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