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123执738号之九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12-22
案件名称
肥西县融信担保公司、张青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肥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肥西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肥西县融信担保公司,张青,金常琴,刘义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肥西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0123执738号之九申请执行人:肥西县融信担保公司,住所地肥西县上派镇商会大厦。被执行人:张青,男,1971年9月16日生,汉族,住合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被执行人:金常琴,女,1974年11月25日生,汉族,住合肥市蜀山区,被执行人:刘义智,男,1965年11月16日生,住合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肥西县融信担保公司与被执行人张青、金常琴、刘义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两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扣划(冻结)被执行人张青、金常琴、刘义智的银行存款15000元。本裁定立即执行。执行员 王洪波二〇一七年××月××日书记员 叶小倩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情况。人民法院有权根据不同情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被执行人的财产。人民法院查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的财产不得超出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的范围。人民法院决定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财产,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有关单位必须办理。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