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1刑更1098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08-04
案件名称
梁申有盗窃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郑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梁申有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刑更1098号罪犯梁申有,男,1970年1月28日出生,汉族,河南省中牟县人,初中文化。1998年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4000元;2007年6月21日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3000元。现在河南省新郑监狱服刑。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于2012年8月7日作出(2012)新刑初字第259号刑事判决,认定梁申有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五个月,并处罚金6万元。赃物予以追缴并发还被害人。刑期自2012年2月10日起至2021年7月9日止。本院于2015年8月31日对梁申有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新郑监狱以罪犯梁申有上次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经过监狱集体评议、公示,检察机关监督等程序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09年5月至2011年10月,梁申有、梁石勋驾驶一辆无牌面包车到中牟县、新郑市、扶沟县、尉氏县等地村民家,采用翻墙入院、破锁挖洞等方式盗走被害人的牛、羊等。梁申有、梁石勋盗窃作案10起,共计价值数额55153元。案发后追回梁石勋赃款4889元,审理中梁石勋退赃款3000元,张明根退赔损失1万元。梁申有系主犯。罪犯梁申有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5年9月、2016年2月、7月、11月共获得4次表扬;2016年3月、2017年3月被评为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2次。2015年上半年至2016年下半年改造评审鉴定结果均为优秀。河南省新郑监狱经过分监区集体研究、监区长办公会议审核后公示、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监狱长办公会议决定,并经过驻狱检察室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等程序对该犯提出减刑建议。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裁判、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减刑审核表、检察机关监督评审材料等证据在案佐证。本院认为,罪犯梁申有本次减刑考核期内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以及所犯罪行和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梁申有减去有期徒刑三个月(刑期至2020年8月9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杨彦浩审判员 董忠智审判员 赵丽丽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冯 昱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