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云25民终1216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08-07
案件名称
胡代海、王伟承揽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南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胡代海,王伟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云25民终1216号上诉人(原审原告):胡代海,男,l974年5月27日生,汉族,农民,住蒙自市。委托诉讼代理人:毛博,云南盟志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王伟,男,1964年2月14日生,汉族,居民,住蒙自市。委托诉讼代理人:普亚萍(被上诉人之妻),1965年10月17日生,汉族,居民,住蒙自市。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上诉人胡代海因与被上诉人王伟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蒙自市人民法院(2017)云2503民初12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胡代海于2017年7月27日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要求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胡代海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胡代海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750元,减半收取计375元,由上诉人胡代海承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唐 凡审判员 伍朝芬审判员 刘 莉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李亚楠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