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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福执字第407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8-07-15

案件名称

烟台同福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邱天尧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烟台市福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烟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烟台同福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邱天尧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烟台市福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07)福执字第407号申请执行人:烟台同福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被执行人:邱天尧,男,生于1965年5月,现住福山区。本院在执行烟台同福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邱天尧欠采暖费纠纷一案,已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应承担的法律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邱天尧银行存款人民币12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王宏林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郭兆斌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