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302民初1774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08-22
案件名称
宝鸡惠民豆制品有限公司诉张亚新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宝鸡市渭滨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宝鸡惠民豆制品有限公司,张亚新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宝鸡市渭滨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302民初1774号原告:宝鸡惠民豆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宝鸡市渭滨区神农镇峪泉村(铭鑫铸造厂以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302577810825A。法定代表人:张奕军,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赵永强,宝鸡市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张亚新,女,1969年9月15日生,住宝鸡市渭滨区。委托代理人:喻绍伟,陕西高理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宝鸡惠民豆制品有限公司与被告张亚新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4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宝鸡惠民豆制品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宝鸡惠民豆制品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宝鸡惠民豆制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600元,减半收取1800元,由原告宝鸡惠民豆制品有限公司承担,其余1800元退还原告。审判员 许小辉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应秀叶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