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283执恢912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10-10
案件名称
宋成波与管殿波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庄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庄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宋成波,管殿波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辽宁省庄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辽0283执恢912号申请执行人:宋成波,女,1956年8月21日出生,现住庄河市被执行人:管殿波,男,1953年6月6日出,现住庄河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宋成波申请执行被执行人管殿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划拨被执行人管殿波工资款18000元并续行冻结该工资账户,申请执行人明确向本院表示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据相关法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再次向本院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都本利审判员 闫长喜审判员 刘轶华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任军辑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