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1085民初952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08-22
案件名称
王玉成与穆棱市兴源镇东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穆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穆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玉成,穆棱市兴源镇东村民委员会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穆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1085民初952号原告:王玉成,男,1972年1月25日出生,汉族,住所地黑龙江省牡丹江市。被告:穆棱市兴源镇东村民委员会,所在地黑龙江省穆棱市兴源镇。法定代表人:刘茂玉,男,村长。原告王玉成与被告穆棱市兴源镇东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原告王玉成于2017年7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王玉成因证据不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玉成撤诉。案件受理费2760元,减半收取1380元,由原告王玉成负担。审判员 鹿钦君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李静伟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