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4执复38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08-11
案件名称
胡海鹏不服东辽县法院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辽源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辽源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胡海鹏,张志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辽源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4执复38号复议申请人(申请执行人):胡海鹏,住辽源市。被执行人:张志勇,住东辽县。复议申请人胡海鹏不服东辽县人民法院(2017)吉0422执异11号执行裁定,向本院申请复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东辽县法院依据生效的东辽县公证处(2010)东辽执证字第2号申请执行证书,并据申请人胡海鹏的申请于2010年11月12日立(2010)东执字第301号执行案件。2013年7月31日东辽县人民法院作出(2010)东执字第301-1号执行裁定书。一、被执行人张志勇所有的位于白泉镇福第庄园面积为265.54平方米的1-2层商品房,流拍价格为705274.24元,交付申请人胡海鹏抵偿借款本金375000.00元,利息144060.00元(从2010年11月11日起至2013年8月31日止,按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二倍计算)。二、被执行人张志勇承担评估费11000.00元、拍卖费7000.00元、公告费300.00元、执行费5525.00元。三、第一、二项合计542887.00元,超出部分162387.24元由申请人胡海鹏以现金返还给被执行人张志勇。2013年12月4日东辽县法院公告送达张志勇。2016年12月28日东辽法院向胡海鹏送达该裁定,胡海鹏拒收,后于2017年3月31日签收该裁定。2017年4月6日胡海鹏以(2010)东执字第301-1号执行裁定书第一项利息计算错误为由提出异议。东辽县人民法院审查认为,异议人胡海鹏以利息计算错误为由提出的异议请求不属于执行异议案件的审查范围故驳回胡海鹏的异议请求。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25条规定,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胡海鹏系此案申请执行人,具备主体资格,东辽县人民法院所作出的(2010)东辽执字第301-1号执行裁定书亦是具体的执行行为的表现,为此,申请人胡海鹏对执行裁定书的裁决事项不服提出异议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东辽县人民法院应对胡海鹏提出的异议请求事项予以审查,并对其所提的事项按相关的法律规定做出评判,且不应以不属于执行异议案件的审查范围驳回其异议请求。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撤销东辽县人民法院(2017)吉0422执异11号执行裁定书。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李冀超审判员 崔群利审判员 何洪涛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施相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