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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526民初978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09-27

案件名称

刘炳全与袁均贤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珙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炳全,袁均贤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珙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526民初978号申请人:刘炳全,男,1956年4月4日出生,住四川省珙县。被申请人:袁均贤(又名:袁君贤),男,1962年4月7日出生,住四川省珙县。申请人刘炳全与被申请人袁均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刘炳全于2017年7月18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袁均贤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珙县支行的存款31500元予以冻结。申请人刘炳全以贰万元定期存单一张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刘炳全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讼诉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限额冻结被申请人袁均贤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珙县支行的存款31500元(大写:叁万壹仟伍佰元整),冻结期限为一年。案件申请费333元,由申请人刘炳全负担。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宋茂林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胡桂茹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