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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830执31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8-01-03

案件名称

惠伟与耿浩腾、周婷婷追偿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清涧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清涧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耿浩腾,周婷婷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清涧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830执311号执行申请人:惠伟,女,1987年6月13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清涧县乐堂堡乡。被执行人:耿浩腾,男,1987年9月17日出生,汉族,住陕西清涧县秀延街道办事处。身份证号612731198709172614。被执行人:周婷婷,女,1987年7月23日出生,汉族,住陕西清涧县秀延街道办事处。身份证号61273119870723042X本院执行惠伟与耿浩腾、周婷婷追偿权纠纷一案中,经查明,耿浩腾于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清涧县支行有工资性收入、周婷婷于陕西省清涧县实盘乡政府有工资性收入,本院依法予以冻结、划拨。执行费3125元,由耿浩腾、��婷婷承担,本院予以免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0830民初866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作出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高祖庆执行员  刘 波执行员  贺 文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邱亚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