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803刑初212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阳城县芹池镇人民政府、田学锋一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焦作市中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焦作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焦作市新立康输送机械有限公司,阳城县芹池镇人民政府,田学锋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焦作市中站区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803刑初212号自诉人:焦作市新立康输送机械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崔小怪,董事长。诉讼代理人崔争平,男,1982年1月7日出生,汉族,住焦作市中站区。住所地:焦作市中站区。被告人:阳城县芹池镇人民政府。住所地:山西省阳城县芹池镇。被告人:田学锋,男,汉族,1974年8月7日出生,住山西省阳城县,系阳城县芹池镇人民政府法定代表人。自诉人焦作市新立康输送机械有限公司以被告人阳城县芹池镇人民政府、田学锋犯拒不执行判决罪,于2017年7月25日向本院提起控诉。本院受理后,在诉讼过程中,被告人阳城县芹池镇人民政府按照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履行完毕,自诉人焦作市新立康输送机械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自诉。本院认为,自诉人焦作市新立康输送机械有限公司撤回自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七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自诉人焦作市新立康输送机械有限公司撤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接到裁定书的第二日起五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审判员 梁 伟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蒋晶晶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