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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京03刑终538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08-15

案件名称

钟守玉诽谤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钟守玉,杨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京03刑终53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钟守玉,女,1954年1月25日出生。因涉嫌犯诽谤罪经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决定于2017年6月1日被逮捕。现羁押在北京市朝阳区看守所。辩护人胡克强,北京市地平线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自诉人杨某,男,1948年6月27日出生。原审自诉人杨某于2016年10月26日以原审被告人钟守玉犯诽谤罪为由向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因经依法传唤,未能传唤到钟守玉,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11月25日裁定中止审理,后于2017年1月13日裁定对此案恢复审理。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经审理,于2017年6月12日作出(2016)京0105刑初2046号刑事判决书。原审被告人钟守玉对判决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讯问了上诉人钟守玉,审阅了其辩护人的书面辩护意见,认为本案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的刑事判决书认定:杨某与钟守玉合伙开办火锅店并发生借款及投资经济纠纷,后经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等法院审理后,判决钟守玉向杨某支付借款、投资款等款项,判决生效后杨某申请强制执行,西城法院于2016年7月拍卖了钟守玉名下被查封的房屋。钟守玉因对法院判决及强制拍卖房产不满,遂于2016年8月捏造事实制作《实名举报公开信》,内容包括“致火箭军(原二炮)官兵”“致京师园小区及火箭军干休所全体住户”“杨某利用职务之便从二炮装备部供货的公司拿来两张各5万元的支票和一张10万元的银行卡,还通过他的司机陈某,在外地通过银行转账给我人民币20万元,作为他的投资款,实际是杨某和他儿子杨湛(原二炮装备部处长)利用我的企业洗钱!”“同时又让我给他打借条,借他的钱,以此诈骗我400余万”“杨某利用职务权力,玩弄多名女性,使其在2000年至2004年之前染上性病,先后在中日友好医院、协和医院、空军总医院、北京性病研究所等医院诊治。当时化名‘张斌’”“像杨某这样的败类终将受到应有的惩罚!”后钟守玉于2016年8月23日,在本市朝阳区火箭军干休所门岗处散发上述《实名举报公开信》,并于2016年8月25日在本市朝阳区京师园小区东南门再次向多名路人散发上述《实名举报公开信》。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自诉人杨某当庭陈述:2008年我从火箭军退休后,与钟守玉合办火锅店,钟守玉不断求我投资借钱,我先后给她借钱78万元,投资60万元,后合作不畅,双方散伙后,钟守玉不还钱,自2011年初经过西城法院、大兴法院、一中院、二中院、北京市高院先后14次审理判决、裁定,法院判钟守玉还我本金是140万。2011年8月24日北京一中院询问钟守玉时,钟守玉就造谣说与我的关系超过了朋友关系、跟了我十多年,当年10月31日大兴法院庭审时,造谣与我有不当男女关系。后案件进入执行阶段她多方阻挠,2016年7月西城法院通过强制拍卖她的房子,拍了763万元,但是执行不下去,钟守玉通过借款公证增加大量债务。2016年8月23日、25日钟守玉在房子被西城区人民法院拍卖后,先后两次到火箭军干休所西北门和京师园大院北门、东门散发传单,捏造大量事实恶毒诽谤我,一边哭诉、一边散发,造成传单无序扩散,干休所保洁工、干部、京师园保洁工分别在干休所地下室、京师园北门外、京师园3号楼地面捡到传单。散发的传单在火箭军干休所引起了较大反响。很多干部、家属、子女、战士及职工都知道此事,严重损害了我的名誉,使我和家人的身心受到了极大的伤害,也引起了火箭军干休所及上级机关的高度重视。干休所领导8月23日、25日、31日向我通告了散发传单的情况,并就传单中涉及到的内容和问题,逐一向我进行询问和核实。之后火箭军后勤部政治部还派人到干休所专门了解相关情况,使我压力极大。火箭军干休所住着100户军职以上退休干部,每一位干部配有军车和司机,还包括家属、孩子。京师园住着北京师范大学教职工、306医院职工、总装备部职工等近千户。我提交的举报信是8月31日从二炮干休所拿来的,信是8月23日勤务中队的指导员到京师园西北门卫兵岗取回来的,当时钟守玉闯岗亭,卫兵没有让她进,然后其放在岗亭的。举报信内容全部是无中生有、恶意编造的。60万元的投资,有钟守玉亲笔写的收条,是我从部下、同乡、司机处借的钱,不存在利用职务便利洗钱。具体:我从部下为钟守玉借款18万元,借款年利息8%,2008年11月合伙时经协商,此笔本金加2万元利息作为20万元投资款;2008年12月我向同乡彭某借款20万元,彭某分多次汇到钟守玉的银行账户;2009年3月,我向同乡刘品录借款10万元,刘品录直接打到的钟守玉银行卡;2009年7月,我从司机陈某处借款10万元,是陈某在乳山市直接汇到钟守玉个人账户的。这60万元中并不存在“从给二炮装备部供货的公司拿来2张各5万元的支票”,支票只有1张,这是我为钟守玉向诺森科技公司彭某借款5万元,而不是投资款。另外,二炮都没有地方供货公司,我儿子杨湛是2008年7月才从部队调入二炮装备部,2011年12月才被任命为二炮装备部特管部工厂管理处副处长。钟守玉向我借款共计78万元,有钟守玉写的借条、法院生效判决,说我诈骗她400余万纯粹是胡编乱造的。举报信的第二项内容完全是无中生有、恶意编造的,我与钟守玉没有且不可能有情人关系,2000年至2004年我工作特别繁忙,没有也不可能玩弄多名女性;我历来身体健康,从未染上过任何性病,从未到任何医院诊治过任何性病。我是解放军301医院的医疗保障对象,2001年和2004年我在301医院看过病,均未查出有性病。还有部队提拔干部是很严格的,我是2000年由正师提副军、2004年由副军提正军,若染上性病根本不可能获得提拔。2.证人吴某的证言证实:我是火箭军京师园军职以上干部休养所警卫。记不清楚是哪一天了,大约是十一点左右我在岗亭站岗,一个齐肩卷发的女的拿着纸,一边哭一边说要反映情况,她给我一张纸,上面写着杨某怎么侵占她的财产,要向我们领导反映情况,我没让她进。期间,我看见她还给一个阿姨一份传单。后我告诉我指导员刘晗文来处理,具体怎么处理的我就不知道。后我所里的人说这个人还在京师园往军车里发,我去调的监控,看见向我发传单的那个女的在小区里面转悠。干休所与京师园是园中园,京师园的安保是外请保安负责的。干休所里面有11栋楼,10栋是退休军职干部住的。干休所外京师园里有部队家属、北师大家属等住户。3.证人孟某的证言证实:我是京师园物业保安。好像是23号,一个黑黑的、尖下巴、一脸雀斑,看上去六七十岁、穿一件好像是深红色衣服的人,在我站岗的地方发传单,她和我说她是做生意的,二炮首长骗她,房子被没收了,她来这里发传单让大家知道这件事,情绪挺激动的。25日她又回来了,我看到她给别人发传单,还给车上的人发。我看见在我站岗的地方发的,别的地方发没发不知道。4.证人高某的证言证实:我是杨某的爱人,总参军训部正师级退休人员。我和杨某1976年结婚,感情一直很好。1997年经一个战士介绍,我们认识杨某的四川老乡钟守玉,后没怎么有来往,最多就是过春节在一起吃顿饭。钟守玉说杨某有性病,我们家1999年在毛家湾住,后来在八一大楼住,钟守玉说去北海接他不可能。当时杨某在军委秘书局当局长,正值大阅兵特别忙,都是全勤,这期间杨某不可能去玩女人。杨某身体特别好,根本不可能有性病,我们两口子我不可能不知道,我也是从军40多年正师级退休干部,我以我的人格担保,杨某要是真这样,我肯定会跟他离婚。还有钟守玉打电话到我们家,说杨某跟我家保姆发生性关系,我说要起诉她诽谤,后来她不说了,现在变成跟她发生性关系。我们与钟守玉的民事官司现在在执行阶段,她不断借账,还有老家的房子,八万元卖给她儿子,她就是想逃避责任。杨某2002年做了一个甲状腺手术,2006年心脏不好做了个支架,别的没毛病,没有也不可能得性病,杨某看病一直在301医院看,根本没有去过地方医院看病。钟守玉说我给她打电话说杨某身体一些症状,那是不可能的事,在杨某跟她合伙闹掰之前,我就没打过电话,闹掰之后她总不还钱,找杨某他不理她,她才给我打电话让我让杨某接电话。陈莎是老家一个朋友的姑娘,2004年下半年到我们家当保姆,2006年11月份当兵走的,跟我们是很正常的关系。钟守玉在北门发传单,领导拿了告诉我们的,又过了一天我们去北戴河,干休所领导又打电话说她在发传单,影响不好。举报信内容我看了,没有一句实话,完全是造谣。钟守玉散发举报信这事,对我们家影响特别大,我从北戴河回来都不敢下楼,对我精神伤害特别大,小区里面住的都是认识的朋友,见面我也不好去解释这些造谣的事,我去食堂打饭都不敢去,事太丢人,还不好跟人解释,给我们两口子的生活造成很大影响。5.证人彭某的证言证实:我是北京诺森科技有限公司的法人代表、总经理,与杨某是同乡关系,2005年还是2006年通过四川同乡会认识的。2008年底,杨向我借20万元钱,准备与一名姓钟的人合办火锅店(后来知道此人叫钟守玉),并直接让我将钱汇入钟的账户,我将钱现金分多次汇给钟守玉账户的,钱是我公司的。2009年11或者12月份,杨某又找我借钱,当时他合开的火锅店还没开业,我估计是装修费不够,我就给了他一张没有写抬头的支票,半年后他还给我5万元现金。第一次借钱2年后杨某将20万元现金还给我。6.证人陈某的证言证实:2000年至2008年我给杨某当专职司机,2008年我提前回老家准备转业,没办好。2009年我又回部队给杨某开车。2009年7月前后,杨某给我打电话向我借10万元,并告诉我钟守玉的银行账户,他是首长我也没问为什么,我从家乡山东省乳山市将10万元直接汇入钟守玉的农业银行账户,钱是我自己鱼棚的租金收入,2年后就还给我了。我具体是2000年9月给杨某当专职司机,每天早晨接,晚上送,打电话我随时去,车一直是我开着,没有周六日及节假日。期间,我开车拉着杨某去过301医院,没去过地方医院。杨某的身体一直很好,好像嗓子做过手术,2006年在河南出差发现心脏有毛病,后来在北京做过心脏搭桥手术。2000年吃饭时我见过钟守玉,但是与她没有私交关系。7.实名举报公开信内容:致火箭军(原二炮)官兵,致京师园小区及火箭军干休所全体住户:举报人钟守玉(党员)身份证号:×××,手机:139XXXX****。被举报人杨某(原军办法制局局长,秘书局长,二炮装备部政委,少将)第一住址:海淀区×号院,第二住址:朝阳区×(京师园)。1、利用职务之便,退休前2008年3月给我20万现金,后从二炮装备部供货的公司拿来两张各五万元的支票和一张10万元的银行卡,还通过他的司机陈某,在外地通过银行转账给我人民币20万元,作为他的投资款,实际是杨某和他儿子杨湛(原二炮装备部处长)利用我的企业洗钱!同时让我给他打借条,借他的钱,以此诈骗我400余万,并伙同西城法院将我价值1500多万的房子仅700多万就强行拍卖!害得我无家可归,一无所有。2、杨某利用职务权力,玩弄多名女性,使其在2000年至2004年之前染上性病,先后在中日友好医院、协和医院、空军总医院、北京性病研究所等医院诊治。当时化名张斌。3、因我知道杨某一些底细,所以他不断地威胁我,加害我,要置我于死地!本次实名举报,会再次带来杨某对我更大的打击和迫害!甚至生命不保!请大家为我伸张正义!像杨某这样的败类终将受到应有的惩罚!举报人钟守玉(有手印),时间2016年8月15日。8.火箭军京师园军职以上退休干部休养所出具的情况说明:2016年8月23日上午,地方人员钟守玉到我所西北门哨兵处,称要实名举报杨某,并当场向过往的人员车辆散发《实名举报公开信》,我所给予高度重视,专门安排人员接待并受理她的举报,并对她所提交的《实名举报公开信》中所列情况进行了了解核实,均无事实依据。2016年8月25日上午,地方人员钟守玉再次到我所大门处向过往人员、车辆散发《实名举报公开信》。钟守玉大范围散发公开信的行为导致该公开信在我所内及周边无序传播,我所保洁人员、干部先后在干休所家属楼地下室、干休所北门外等地捡到钟所散发的公开信。该公开信在我所退休干部及官兵中造成较大的反响,公开信中所列情况给杨某同志个人形象和名誉造成了损害,也给杨某同志的家人造成心理上的伤害。2016年12月16日出具。9.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医院病历证明:杨某于2001年5月至2004年2月先后3次因急性泌尿系统感染、上呼吸道感染、甲状腺肿、双肾囊肿、结肠息肉等入住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医院治疗。体格检查显示:全身皮肤、粘膜无黄染,未见皮疹及出血点,浅表淋巴结无肿大;外生殖器无异常等。自诉爱人及子女体健,否认家族中遗传性疾病史及传染性疾病史。2005年至2008年因血压升高、冠心病等四次入住医院治疗,未体现有治疗性病史。10.北京协和医院门诊收费处出具的证明:我院自2008年开始使用就诊卡就诊,现建卡系统中查询不到以身份证号×××(注:杨某)为依据的就诊卡信息。11.北京诺森科技有限公司出具的证明:1、我是北京诺森科技有限公司的法人代表、总经理彭某,与杨某是同乡关系。2、我公司成立于2003年6月,主要从事弱电系统集成业务,从未给二炮装备部供过货。3、2009年9月,杨向我借款五万元钱。当时我是以公司的名义借给杨五万元,是给的转账支票,杨亲自到我公司领取并签字。半年后,杨就将此款以现金的方式还给我。12.军委办公厅机关呈批件证实:军委办公厅调整秘书局、法制局等部门在八一大楼办公用房的情况,2000年1月5日。13.中国人民解放军第二炮兵装备部任命函证实:特装管理部任命第二炮兵装备部特装管理部副团职助理员杨湛为该特装管理部工厂管理处副处长。14.借条及民事判决书、裁定书证实:2009年4月7日至2009年11月27日钟守玉陆续向杨某借款共计78万元,约定年息10至15%,钟守玉签字。后经杨某向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起诉,该院于2011年6月20日判决钟守玉返还原告杨某本金七十八万元,支付利息八万九千五百元。后钟守玉上诉,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钟守玉后申请再审,2014年3月24日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裁定驳回钟守玉的再审申请。15.转让协议、收条、民事判决书、裁定书及决定书等证据证实:甲方钟守玉,乙方杨某。2008年夏秋时分,双方共同同意经营火锅店,后2009年8月开业以来,双方存在分歧难以继续合伙,达成如下协议:第一、甲方钟守玉付给乙方杨某火锅店转让金50万元。第二、甲方返还乙方未经工商注册的火锅店投资款60万元,付给乙方作为火锅店投资一部分的设计、装修(含购物等)劳动报酬30万元。第三、甲方按借据陆续返还乙方为其所借贷的款项78万元。甲方钟守玉签字。乙方杨某签字。时间为2009年12月30日。收条(手写)显示:收到杨某筷筷捞火锅合资款60万元整,收款时间自2008年11月至2009年7月。收款人钟守玉,2009年7月30日。钟守玉向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起诉杨某,请求确认钟守玉与杨某转让协议中的第一条、第二条、第四条、第五条、第六条约定的内容无效。大兴法院经审理2012年判决驳回钟守玉的诉讼请求。钟守玉后上诉,北京市第一人民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钟守玉申请再审,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裁定驳回钟守玉再审的申请。钟守玉后申请监督,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于2015年8月12日决定不支持钟守玉的监督申请。杨某向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起诉钟守玉支付原告火锅店转让金人民币50万元并支付利息,返还投资款60万元并支付利息,西城区法院经审理2013年5月31日判决钟守玉向杨某支付火锅店转让金50万元、投资款60万元。后杨某和钟守玉均上诉,二审经审理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后钟守玉申请再审,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裁定驳回钟守玉的再审申请。杨某向西城区人民法院起诉要求钟守玉支付杨某火锅店设计、装修劳酬款30万元及利息。西城区人民法院经审理于2013年10月14日判决钟守玉支付杨某劳酬款人民币30万元。后钟守玉上诉,北京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后钟守玉申请再审,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裁定驳回钟守玉再审申请。16.强制执行申请书、价格评估委托书及房地产市场价值评估报告证明:杨某于2013年1月14日、2013年12月25日、2014年2月28日向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委托公司对钟守玉名下西城区×室进行评估,价值时点2015年10月20日该房的价值为628.65万元;综合单价:32659元/平方米。17.监控录像显示:正北门,2016年8月23日10时52分许,一穿灰色长款外套、背单肩包女子跟着人群从正北门步行走进小区。会所前,2016年8月23日10时55分许,一穿灰色长款外套、背单肩包女子步行经过镜头前通道。锅炉房3,2016年8月23日10时57分许,一穿灰色长款外套、背单肩包女子从镜头远方走向并经过镜头。西北门,2016年8月23日11时7分许一穿灰色长款外套、背单肩包女子从岗亭处开门并走出西北门。5号楼西向南,2016年8月23日11时20分许,一穿灰色长款外套、背单肩包女子从镜头前走向前方岗亭,与岗亭人员交流近5分钟。钟守玉当庭确认视频中的女子为其本人。18.监控录像显示:东北门东向西,2016年8月25日10时56分许,一短发、穿褐色上衣、背单肩包女子出现在镜头,让保安开门后,走出门口。东北门,2016年8月25日10时51分许,一短发、穿褐色上衣、背单肩包女子出现门口栅栏外,跟保安有交流,后有人开门,该人进入门口,走进院内。东南门,2016年8月25日11时10分许,一短发、穿褐色上衣、背单肩包女子出现在镜头前,步行经过岗亭门口,后停留在岗亭处与保安有交流,有人停留围观,15分0秒许该女子掏出传单欲向出门口的车辆发,因车未停未发,15分18秒许,该女子分别向四个带孩子进门口的人发传单,后两人拿走传单;18分许,该女子向两个带孩子进门的人发传单;18分30秒许向进门口的一男子发传单,后向出门的一男子发传单,后该女子走向镜头右侧,18分55秒许消失在镜头。东围墙向北2,2016年8月25日11时17分许,一短发、穿褐色上衣、背单肩包女子出现在镜头远方,步行经过镜头。东围墙向北1,2016年8月25日11时18分许,一短发、穿褐色上衣、背单肩包女子出现在镜头远方,步行经过镜头。东围墙向南1,2016年8月25日11时19分许,一短发、穿褐色上衣、背单肩包女子出现在镜头近方,步行走向镜头远方。钟守玉当庭确认视频中的女子为其本人。19.中国农业银行活期交易明细历史明细证实:账号×(钟守玉供述为其名下银行账户),该账户自2008年12月2日至2009年1月7日存在6笔金额3万元、1笔5万元、1笔2.5万元的“现存”收入。20.收条复印件证实:2009年9月9日收到北京诺森科技有限公司借款五万元整(支票转账),收款人(注:看不清)。21.被告人钟守玉当庭供述:杨某提交的这张实名举报信就是我发的,上面手印是我按的。2016年八九月份我在火箭军干休所、京师园等地方都发了实名举报公开信。我去了两次,第一次找警卫发,警卫没要,没发成,第二次我又去,警卫打电话后,出来两个干休所的人,我给他们两张,只拿走了一张,有几个干休所的老人出来,我拿给他们看了一下,但他们没要。东南门虽然人多,但是我一张都没发,只是和保安聊了。根据上述事实及证据,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认为,钟守玉不能正确处理与他人纠纷,故意捏造事实损害他人名誉,并先后两次前往他人生活居住区散布,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刑法,构成诽谤罪,依法应予惩处。鉴于本案被告人钟守玉尚能如实供述部分事实,且此次犯罪系初犯,依法对钟守玉所犯罪行予以从轻处罚。公民包括国家公职人员的名誉受法律保护,任何因个人目的而捏造事实损害他人包括国家公职人员名誉的行为将受到法律的否定评价,情节严重构成诽谤罪的,应当定罪处罚。同时,我国法律鼓励公民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人民法院也依法为公民提供维护权利的救济途径,但是任何人不得以维权为名,行损害他人名誉之实。本案中,被告人钟守玉以维权为名而捏造事实并散布,严重损害他人名誉,情节严重,构成诽谤罪,依法应当定罪处罚。据此判决:被告人钟守玉犯诽谤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钟守玉上诉提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其所述情况均属实,其未捏造事实,不构成诽谤罪。1.关于杨某玩弄多名女性一事,其与杨某发生第一次性关系是被强奸的,后来才发展成情人关系;杨某与小保姆发生性关系的事是听杨某之妻高某说的;杨某与向孝贤(音)肯定有混乱关系,只是其未能捉奸在床;杨某还与两名女子有性关系,但其不能说是谁,只能等中纪委或军纪委的人来了才能说。2.关于杨某患性病一事,是1999年其以家属的名义领着杨某去看的性病,其给杨某起的“张斌”的名字,当时不用身份证,医院的证据仅保存15年,目前已经销毁了。此事并非其无中生有。3.关于诈骗400万元的事并非其捏造事实,在合伙经营火锅店期间,杨某仅投资38万余元,杨某投资60万的收条和其向杨某借款78万的虚拟借条都是杨某让其写的,因其依赖杨某帮其管理火锅店,如果不写,杨某就不给其开业,当时其太幼稚。4.关于杨某拿来的两张各5万元的支票,其是凭经验感觉杨某在通过其的企业洗钱。杨某涉嫌指使彭某、陈某作伪证。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为:钟守玉散发的公开信中所例举的事实系实际发生的事实,并非钟守玉捏造、虚构,且钟守玉的散发行为情节并不严重,不构成诽谤罪。陈某、彭某在杨某的指使下向法庭提供了伪证,涉嫌犯罪。经二审审理查明的事实、证据与一审法院认定的事实、证据相同,本院经审核予以确认。对于钟守玉所提上诉理由及其辩护人所提辩护意见,本院综合评判如下:钟守玉所提杨某利用职务权力玩弄多名女性一节,经查,钟守玉关于杨某强奸其的供述系孤证,不能认定;高某证明杨某与家中的保姆关系正常,不能印证钟守玉的供述;钟守玉关于杨某与向孝贤(音)存在不正当性关系的供述,系其本人的主观推测,无确凿证据支持;钟守玉关于杨某与其他女性存在不正当性关系的供述,其未能提供相关人员的姓名及杨某利用职务权力玩弄多名女性的事实经过等关键细节,亦未能提供可以查证的线索,该事实不能认定。钟守玉所提杨某于2000年至2004年感染上性病一节,经查,双方当事人对该事实的说法相悖,杨某及其妻子高某均否认杨某曾患过性病,钟守玉虽向法庭提供了两名证人,但刘更仅能证明其曾开车接送钟守玉、杨某去过中日友好医院等3家医院,并不知道二人去医院干什么;武迎新系从钟守玉处听说杨某患有性病一事,武迎新的证言属于传来证据,且与钟守玉的供述属同源证据。钟守玉提供的证据不能证明杨某染过性病的事实,且无法提供相关医院的诊断证明或其他客观证据支持其辩解,故该事实不能认定。钟守玉所提杨某诈骗其400余万一节,经查,杨某的陈述、钟守玉签署的借条、收条、转让协议、生效裁判文书等证据,能够证实钟守玉与杨某之间存在借款及投资经济纠纷,钟守玉所提其因幼稚或依赖杨某帮忙管理火锅店才签署了借条等材料的辩解,难以自圆其说,且与常理不符,钟守玉应当向杨某返还借款、投资款,并支付火锅店转让金、劳动报酬等款项。钟守玉未能提供相关证据或者可供查证的线索,以印证杨某诈骗其400余万的事实,故该事实不能认定。杨某利用职务之便从二炮装备部供货公司拿来两张各5万元的支票,通过钟守玉的企业洗钱一节,经查,钟守玉在一审庭审及本院提讯时供述,其仅是怀疑或凭借经商的经验感觉杨某在洗钱,并不能提供明确的证据证明该事实。北京诺森科技有限公司出具的证明、法人代表彭某的证言和被害人杨某的陈述证明,北京诺森科技有限公司只给付了杨某一张5万元的支票,钟守玉提供的收条复印件也印证了上述事实,杨某及彭某还证明上述款项系杨某个人借款,且半年后已归还。根据本案目前的证据情况,不能认定杨某利用职务之便从二炮装备部供货公司拿来两张各5万元的支票,通过钟守玉的企业洗钱的事实。钟守玉在诉讼过程中未能提供确凿、有效的证据,证明其散发的公开信上所载内容系客观存在的事实,应属其捏造、虚构的事实。杨某指使陈某、彭某向法庭提供伪证一节,除钟守玉的供述外无其他证据支持,本院不予认定。钟守玉散发公开信的行为是否达到情节严重的程度一节,钟守玉捏造杨某洗钱、诈骗、利用职务权力玩弄多名女性并感染性病的事实,通过在杨某居住的干休所及京师园小区散发实名举报公开信的方式进行散布,且在公开信上明确载明了杨某的姓名、具体职务及家庭住址等个人信息,其行为严重损害了他人的人格和名誉,在社会上造成了恶劣的影响,已达到情节严重的程度,钟守玉的行为构成诽谤罪。综上,钟守玉所提上诉理由及其辩护人所提辩护意见,本院均不予采纳。本院认为,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钟守玉不能正确处理与他人纠纷,故意捏造事实损害他人名誉,并先后两次前往他人生活居住区散布,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诽谤罪,依法应予惩处。鉴于钟守玉尚能如实供述部分事实,且此次犯罪系初犯,依法对其所犯罪行予以从轻处罚。一审法院根据上诉人钟守玉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所作出的判决,定罪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应予维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高亚莉审 判 员  李 丹代理审判员  孙 蓉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唐 栋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