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1102民初987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刘全保与贺燕飞、刘润清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吕梁市离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吕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全保,贺燕飞,刘润清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西省吕梁市离石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晋1102民初987号原告:刘全保,北京市海淀区小南庄西1号院。被告:贺燕飞,山西省吕梁市离石区城北街道办事处牛家山村060号。被告:刘润清,山西省吕梁市离石区城北街道办事处牛家山村060号。原、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被告贺燕飞参加了诉讼,被告刘润清未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决二被告偿还借款81000元及利息;2.依法判决二被告承担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2011年2月10日,被告贺燕飞因资金周转向原告借款130000元,由其母亲刘润清作担保人。被告贺燕飞给原告打欠条一支,分别由二被告在欠条上签字捺印。同年10月之后被告贺燕飞陆续还款,至2016年2月,共还款49000元,仍欠81000元,原告多次催要,被告一直推脱再未偿还。被告贺燕飞辩称,欠条是我书写,因为是亲戚关系,还多少记不清楚了。母亲刘润清没有签字。被告刘润清未答辩。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质证,对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二被告系母子关系。2011年2月10日,被告贺燕飞向原告出具借条一支,内容为:今借到刘全保人民币现金壹拾叁万万元整(130000),被告贺燕飞为借款人,被告刘润清为担保人,借据未约定归还时间,也未约定利息。借款后,被告贺燕飞本人及父母,陆续归还49000元现金及价值2000元的彩钢瓦,尚欠金额79000元未还。庭审中,原告刘全保放弃利息请求,只要求归还本金。本院认为,原、被告对2011年2月10日被告贺燕飞向原告刘全保借款130000元的事实认可,本院予以确认。借条中没有约定还款时间,原告可随时主张权利。借款后,仅归还51000元,尚欠79000元,应当继续归还。借条中刘润清作为担保人签名,未约定保证方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规定,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故刘润清应当对该笔借款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原告当庭放弃利息请求,本院予以准许。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被告贺燕飞归还原告刘全保借款本金79000元,被告刘润清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825元,减半收取计912.5元,由二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西省吕梁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张林森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祁 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