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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云0126执164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岳晓兰与陈杰、杨焱、云南子午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云南中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云南子午温泉酒店有限责任公司、云南欣玥投资有限公司、师宗子午君酌庄园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石林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林彝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岳晓兰,陈杰,杨焱,云南子午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云南中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云南子午温泉酒店有限责任公司,云南欣玥投资有限公司,师宗子午君酌庄园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云南省石林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云0126执164号申请执行人:岳晓兰,女,1980年11月17日生,景颇族,昆明市五华区人,住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邱东,云南天途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被执行人:陈杰,男,1971年6月18日生,汉族,罗平县人,住云南省曲靖市罗平县。被执行人:杨焱,女,1969年1月13日生,汉族,五华区人,住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被执行人:云南子午农业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燕维凯,该公司总经理。住所: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杰,男,1971年6月18日生,汉族,罗平县人,住云南省曲靖市罗平县。特别授权代理。被执行人:云南中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杰,该公司总经理。住所: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被执行人:云南子午温泉酒店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杨焱。住所:云南省曲靖市师宗县。被执行人:云南欣玥投资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姚旭,该公司总经理。住所:云南省西山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杰,男,1971年6月18日生,汉族,罗平县人,住云南省曲靖市罗平县。特别授权代理。被执行人:师宗子午君酌庄园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杨焱,该公司总经理。住所:云南省曲靖市师宗县。本院在执行岳晓兰与陈杰、杨焱、云南子午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云南中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云南子午温泉酒店有限责任公司、云南欣玥投资有限公司、师宗子午君酌庄园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的财产暂无法变现执行。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曹 勇人民陪审员  孔小丽人民陪审员  黄树祥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李 云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