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403执40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杨超、马燕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德州市陵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超,马燕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德州市陵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403执404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杨超,男,地址:德州市德城区。被执行人:马燕,女,地址:德州市陵城区。本院在执行杨超与马燕民间借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马燕名下有银行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马燕名下银行存款19700元,冻结期限壹年。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金香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王洪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