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粤0882民初827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09-11

案件名称

王少某与陈木某、黄保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雷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雷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少某,陈木某,黄保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

全文

广东省雷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粤0882民初827号原告:王少某,女,汉族,住雷州市。被告:陈木某,男,汉族,住雷州市。被告:黄保某,男,汉族,住雷州市。原告王少某诉被告陈木某、黄保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少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陈木某、黄保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被告陈木某偿还原告借款本金20000元及利息(利息从起诉之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付至还清本金之日止);2、判令被告黄保某对被告陈���某借款本金20000元及利息承担连带责任;3、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2015年3月12日,被告陈木某以经济困难为由,向原告借款20000元,定于2015年12月底还清,当时被告陈木某给原告立写借条一份,被告黄保某在借条上签名同意承担保证责任。借款期限届满后,原告多次向被告陈木某与保证人黄保某追讨,被告均以资金紧缺而拖欠至今。为了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具状起诉,请求法院判准原告的诉讼请求。被告陈木某、黄保某缺席庭审且未作答辩。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被告缺席庭审且没有提交书面质证意见,视为被告自愿放弃抗辩权,本院对原告提交的全部证据均予以确认。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被告陈木某以经济困难为由,于2015年3月12日向原告王少某借款20000元现金并立写借条,借条内容为“借到王少某人民币贰万元(20000元),定于2015年12月底还清”,被告黄保某作为担保人在该借条中签名。借款后,被告分别于2015年3月12日给付利息1000元、2015年4月12日给付利息1000元、2015年5月12日给付利息1000元,被告一共给付原告利息3000元。借款期限届满后,被告没有依约履行还款义务,经原告多次催促,被告均以经济困难为由拖欠至今。本院认为,本案属民间借贷纠纷。被告陈木某向原告王少某借款20000元并立写了借条,双方借贷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债权债务关系成立。被告黄保某在借条中签名作为担保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的规定,被告黄保某对被告陈木某的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由于原告在庭审中表示放弃被告黄保某的担保责任,视为原告自愿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本院予以准许。借款期限届满后,被告没有依约给原告偿还借款,属于违约行为,故原告王少某起诉要求被告陈木某偿还借款20000元,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第(一)项“未约定逾期利率或者约定不明的,人民法院可以区分不同情况处理:(一)既未约定借期内的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年利率6%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的规定,原告在庭审中自称借款时双方口头约定利息按月利率5%计算,由于借条上没有约定利息且被告缺席庭审,无法确认,故按照年利率6%计算资金占用期间利息。原告��张利息自起诉之日起计算,视为自愿放弃自逾期还款之日起至起诉前一日期间的利息,本院予以准许,即借款20000元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自2017年5月11日起至借款还清之日止以年利率6%计算。原告自称被告已按照月利率5%(即年利率60%)支付了三个月的利息3000元,已支付的利息虽然已经超过法律规定的最高年利率36%,但由于被告未请求原告返还已支付的超过36%部分的利息,故本院不作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二款、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限被告陈木某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王少某偿还借款本金20000元及支付自2017年5月11日起至借款还清之���止以年利率6%计算的利息。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50元,由被告陈木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陈法合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王和爽附相关法律及司法解释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债是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享有权利的人是债权人,负有义务的人是债务人。债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按照合同的约定��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履行义务。第九十条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二款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借款人请求出借人返还已支付的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第(一)项未约定逾期利率或者约定不明的,人民法院可以区分不同情况处理:(一)既未约定借期内的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年利率6%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