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727民初358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08-14
案件名称
略阳县平安物业有限责任公司与黄跃年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略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略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略阳县平安物业有限责任公司,黄跃年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略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727民初358号原告:略阳县平安物业有限责任公司。被告:黄跃年。原告略阳县平安物业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黄跃年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日立案。原告略阳县平安物业有限责任公司于2017年7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略阳县平安物业有限责任公司以被告黄跃年已交付了物业费用为由,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略阳县平安物业有限责任公司的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略阳县平安物业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已交纳)(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陈英儒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邱 洁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