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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津0105民初8516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吕建凤与李桃、杨洋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吕建凤,李桃,杨洋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津0105民初8516号原告:吕建凤,女,1966年2月2日出生,汉族,天津市全明电器厂退休职工,住天津市南开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郑国权(与原告系夫妻关系),男,1964年6月17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天津市南开区。被告:李桃,女,1960年3月30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天津市河北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胡俊琦,天津津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杨洋,女,1984年9月26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天津市河北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胡俊琦,天津津顺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吕建凤与被告李桃、杨洋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2月15日受理后,依法进行审理。吕建凤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李桃、杨洋返还定金12万元整及返还银行利息的4倍(从2014年9月9日起算);2、诉讼费由被告负担。事实和理由:原告与被告李桃系朋友关系,李桃与杨洋系母女关系。2014年9月9日二被告向我借款12万元,双方约定于2014年10月9日还清,后二被告要求将坐落于天津市河北区XX里XX号房屋卖给我,此房屋价格定为35万元,12万元作为定金,被告李桃承诺于2014年10月10日之前办理过户手续,后多次要求被告办理房屋买卖手续,经向有关部门咨询该房屋系公产房,房主杨某已死亡,不能买卖房屋,故诉至法院,望判如所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被告虽然在2014年10月9日签订了《房屋买卖协议》,但原、被告之间并非真实的房屋买卖合同关系。第一、《房屋买卖协议》的标的物为李桃配偶杨某名下承租的公产房屋,协议签订时,杨某已死亡,协议显示李桃代理杨某签订。第二、原、被告对二被告收到原告的款项是基于借款均无异议,对借款数额存有争议。原告称,2014年9月9日二被告向其借款12万元,双方约定于2014年10月9日还清,二被告到期未还,并要求将坐落于天津市河北区XX里XX号房屋出卖给原告,房屋价格为35万元,此借款12万元作为定金,重新写了一张12万元的定金收条。李桃、杨洋于2014年9月9日出具的收取定金12万元收条,实际上是2014年10月9日写的,是签完房屋买卖协议后写的,2014年10月9日二被告未收到原告的12万元款项。二被告称,李桃、杨洋出具的收取定金12万元收条,落款日期为2014年9月9日,2014年9月9日当天二被告未收到原告的12万元款项,2014年10月9日二被告也未收到原告的12万元款项。原告为收回借款要求与被告签订房屋买卖合同,该房屋买卖合同实际上不是双方真实的意思表示,双方签订合同是基于被告能偿还借款的目的。合同中有原告将部分房款12万元作为定金交于李桃。虽然有定金约定,但是定金实际上是双方的借贷。并称2014年9月被告杨洋从原告处借款107000元,二被告已经偿还原告80000元,至今仍欠原告27000元。第三、原告称,因为二被告没有偿还12万元,2016年6月7日林某、杨洋出具由其二人签字的《承诺还款计划》,在该《承诺还款计划》中明确写明“林某、杨洋、李桃自2014年10月9日向吕建凤借款人民币还差壹拾壹万元整。”二被告对《承诺还款计划》的真实性无异议。综上,本院对《房屋买卖协议》的真实性不予认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规定,“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具体到本案,即应当由适格的当事人根据真实的法律关系选择正当的案由提起诉讼,合法行使诉讼权利。原、被告之间不存在真实的房屋买卖关系,现有证据不能证实二被告所取得的钱款是因《房屋买卖协议》而取得。本案“房屋买卖合同纠纷”的案由不能反映当事人之间真实的权利义务关系。经本院释明原告坚持以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为案由提起诉讼,不符合受理条件。本案应从程序上驳回原告起诉,原告可依真实法律关系另行主张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吕建凤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700元,全部退还吕建凤,公告费260元,由吕建凤承担。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刘晓意审 判 员  陈国欣人民陪审员  郭 梅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法官 助理  赵国海书 记 员  张 麒附:本裁定适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