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509民初8157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陈某某与张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某,张某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509民初8157号原告陈某某。被告张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某与被告张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某某于2017年7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陈某某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陈某某负担。审判员 吴荣荣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沈知勤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