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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周立斌等其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立斌,孟凡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京0115执1781号申请执行人:周立斌,男,1979年09月15日出生。被执行人:孟凡华,男,1980年10月03日出生。周立斌申请执行孟凡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京0115民初13625号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周立斌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孟凡华给付借款186500、诉讼费2412元以及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本院已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已向被执行人孟凡华发送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本院已依法将被执行人孟凡华名下机动车两辆(车牌号:×××、×××)予以查封,因查找不到上述车辆实际下落,暂时无法处置。另,本院已将被执行人孟凡华名下银行存款10725.65元予以扣划,并发还申请执行人周立斌。经查,本院未发现被执行人孟凡华有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周立斌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孟凡华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本案申请执行人周立斌申请执行的借款186500、诉讼费2412元以及迟延履行期间债务��息已执行10725.65元。经申请执行人周立斌确认,被执行人孟凡华确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周立斌发现被执行人孟凡华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且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 辉审判员 申家杰审判员 任爱平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王福永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