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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3民终8138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11-24

案件名称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与马永会、欧才福、黄鉴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马永会,欧才福,黄鉴周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3民终813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深南中路2号新闻大厦20层。负责人:郭振雄,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金丹,广东同仁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范文钊,广东同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马永会,男,1982年7月21日出生,汉族,住址:河南省平舆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欧才福,男,1990年3月5日出生,汉族,住址:广东省罗定市。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黄鉴周,男,1978年6月22日出生,汉族,住址:广东省罗定市。上诉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马永会、欧才福、黄鉴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2015)深宝法公民初字第1658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5月17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于2016年6月7日以与三位被上诉人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7860元,减半收取3930元,由上诉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王雅媛审判员  伍 芹审判员  陈 亮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杨炉英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 来自: